2000年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孩子丙歸母親乙撫養。判決生效后不久,甲又組成了新的家庭。因離婚后心情不好,乙常拿丙出氣,打罵他。2001年,乙因車禍身體殘廢,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顧,甲見乙已無力撫養丙,要求其把孩子交給他撫養,乙不同意。2002年,甲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問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此案涉及到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訴訟時子女的撫養權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法院判決歸誰撫養就歸誰撫養,一般不能改變。但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使兒童能夠健康成長。對于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又作了一些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本案符合第一種第一和第二種情形,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支持。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離婚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析產糾紛、房產糾紛、繼承糾紛、經濟糾紛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并為眾多客戶提供了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深厚的法律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使其不僅能為客戶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還能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可行的法律解決方案,進而達到服務的滿意效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國教育電視臺》、《東方衛視》等媒體接受過采訪,并在上述的多家媒體做過法律評論。www.shanghailihun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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