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子里口碑良好的企業老板官學良遇到了一件麻煩事,與自己只有百米之遙的鄰居梁雪慶把他告上法庭,原因是梁雪慶的丈夫掉到官學良承包的魚塘里淹死了。
但是經過監控視頻顯示,事情卻并不這么簡單,官學良憤憤不平:“趁下雨水位上來了撒網偷我的魚,自己把自己淹死了,還賴上我了?”
(案件來源:今日說法)
案件經過
50歲出頭的官學良在村里是個名人,他是村里為數不多的創業成功的企業老板,同時官學良本著“喝水不忘掘井人”的理念,發家致富后也沒有忘記這些鄉里,他總會力的能及地給村子里做些善事,就拿他在村子里承包了18年的一片魚塘來說,在他魚塘的邊上有一條路是村民們進出的必經之路,并不屬于他所承包的魚塘區域之內。
但是他在自己辦企業掙了錢之后,私自掏錢把這條石板路修成了水泥路,自此之后村民出行都方便了許多,除了走人,還能過摩托車,三輪車。
原來他承包的這張魚塘是對外經營垂釣業務的,后來發現這項業務并不好做,最后停止了經營,魚塘不再對外開放,只是每隔一兩年就清理一下魚塘的淤泥和變賣里面長大了的魚。
官學良說之所以一直沒有與村委解除承包合同,那是因為自己也喜歡這片魚塘,里面放些魚苗養著,有親朋好友來訪還能捉幾條送人。
但是在2021年9月的一天夜里官學良突然接到了警方的電話,說有村民掉到自己的魚塘淹死了,讓他趕緊過來處理。
原來是鄰居梁雪慶的丈夫文某平掉到自己所承包的魚塘淹死了,人現在已打撈上來了,但是已沒有了生命體征。
梁雪慶稱案發當天傍晚,丈夫向婆婆打了招呼說去接自己隨后就出了門,但是當梁雪慶回到家里問婆婆丈夫去哪里的時候,才得知道丈夫出門接自己了,但是也并沒有見到丈夫的人,直到夜完全黑下來了,丈夫還沒有回來,隨后撥打了他的電話才知道丈夫的電話放在了家里。
直到夜里10點多還沒有見丈夫回來,梁雪慶開始著急了,聯系了自己的親朋好友,同時又在村里的群里發布信息詢問村民有誰見到丈夫文某平了?但是所有人都稱并沒有見到文某平。
梁雪慶這時才意識到丈夫很可能出什么意外了,情急之下發動了所有的親朋好友及村民外出幫忙分頭尋找。
直到夜里12點左右梁雪慶卻在離自己家里不到200米遠的魚塘邊上發現丈夫的一只鞋子和一件衣服,梁雪慶當時冷汗就冒了出來了,雙腿開始發軟,村民們也意識到問題出在哪里了,急忙撥打了110報警電話。
警方得到警情后,隨后聯系了救護人員及消防到達了魚塘現場,消防人員經過了30分鐘左右的打撈最終撈上來一名看著有60歲左右的老人,這名老人經確認就是大家要尋找的文某平,經過醫護人員的確認,文某平早就沒有了生命體征,這讓梁雪慶根本無法接受,當場就暈厥過去。
一開始警方懷疑這是否存在他殺的可能性,于是聯系了魚塘的承包老板官學良回來協助處理,最終在一處監控中還原了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原來在案發當天晚上7點左右,天還沒有完全暗下來的時候,文某平從家里出來來到了魚塘的邊上,來到了魚塘的一個排水口處蹲了下來你在拉扯什么東西。
文某平拉扯了幾下后,又站了起來開始往回走,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突然整個人失去了平衡,整個人掉進了魚塘里,文某平不會游泳,掉到魚塘后不斷掙扎,卻怎么也爬不上岸,最要命的是就在他掉到水里的四五分鐘里周邊再也沒有其他人經過,他的呼救也失去了效果,四五分鐘后魚塘水平恢復了平靜。
文某平案發的這段視頻完全證實了這僅僅是一場意外,排除了他殺的可能性,并不屬于刑事案件,對于警方的定性,梁雪慶即使心再痛也不得不接受現實。
面對親人的去世,梁雪慶一家悲痛不已,辦理了丈夫的喪事后梁雪慶心里怎么也無法平復,她總覺得丈夫的死實在是太冤了。
她認為如果這片魚塘不存在安全隱患的話,丈夫也不會因此丟了性命,換言之,魚塘承包商在這起案件中是存在過錯的,比如他為何不把魚塘圍起來呢?
梁雪慶越想心里越堵得慌,官學良的“過錯”也越來越清晰,既然對于丈夫的死對方存在有過錯,那也就應當為此而承擔責任呀!
再加上自從丈夫去世后全家的經濟壓力都壓在了她一個女人的身上,單憑她一個月三五千塊錢的收入根本就支撐不起一家人的開銷,再加上婆婆年事已高經常病痛要吃藥,她實在撐不下去了。
于是她與官學良協商,要求官學良承擔因丈夫去世而產生的費用,以及精神損失費等共計70萬元的10%。
這10%的比例也是因為事實非常清楚,丈夫發生意外的主要責任是在于自身,其實梁雪慶心里也是非常清楚的,所以她會說:“雖然我老公責任最大,但是魚塘是他的,他沒有做好安排防護,最起碼他還是有錯的呀!”
但是對于這樣的要求,官學良倒覺得過分了啊,從視頻中看,文某平在他的魚塘邊走來走去,還蹲在排水口拉扯事先就放下去的漁網,很顯然這是在捕魚呀。
這可是官學良的私人魚塘,說得準確一點文某平這是在偷魚,為了偷魚完全不顧個人安危,這完全就是自甘風險的行為,怎么能把過錯歸咎到別人身上呢?
同時村里的劉某也證實,當時文某平在魚塘邊撿螺獅,加上視頻中收漁網的動作,足以證明事實的真相,這是毋庸置疑的,警方也證實了這一點。
梁雪慶面對真相也自知理虧,但是陡然增加的生活壓力讓她不顧一切都想官學良承擔點經濟損失,她說不管怎么樣,魚塘是官學良的,這魚塘都是處于公共場所對外開放,管理方面確實不到位,大家講究的是公平,官學良不管怎么樣必須承擔部分責任。
雙方爭執不下最終還是官學良選擇了妥協,看在是鄰居的情分下出于人道主義愿意賠償30000元,這個數目也達到了梁雪慶的預期,也就不再有再多的要求。
事情本該告一段落了,村里卻開始風言風語傳出文某平是到官學良的魚塘偷魚才淹死的,言外之意就是他“咎由自取”,官學良給她補償30000元是因為看她太困難,可憐她。
這些話傳到了梁雪慶的耳朵頓時就把她氣炸了,正所謂“人死為大”,丈夫就這樣走了還要背負這等羞辱性的罵名,她哪里承受得了,當場她就反悔拒絕了官學良的30000元賠償。
她說:“我要是接受了他那30000元不就是承認了我丈夫是個偷魚的嗎?”
在農村里,名聲真的比什么都重要。
最終梁雪慶直接把官學良告上法庭,要求官學良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0萬元。
一審判決的焦點在于:
第一,官學良的魚塘是否屬于公共場所,在管理方面是否起到了安全保障的義務。
第二,文某平對自身的溺水身亡是否存在重大過錯。
一審法院認為,官學良所承包的魚塘是屬于開放性的,應當擴大為公共場所。
那么作為公共場所的承包人,也就應當認定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
那么在這種理解之下,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官學良所承包的魚塘并沒有在周邊安裝防護,導致魚塘周邊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對文某平的死是需要承擔相應比例的責任的。
但是從視頻中可以看得出來,文某平從下午的2點左右就在魚塘邊來回走動多次,并且手中是拿著漁網的,這其實都不用大家明說都知道他是在偷魚,這是不爭的事實。
并且文某平的日常的生活軌跡并不需要頻繁地在這條路上來回往返,并且當天是下過雨水,魚塘邊上淤泥濕滑,但他卻不顧安危頻繁在此撒魚網,因此其本身是造成事故發生是存在重大過錯,是負主要責任的。
因此,一審最終作出以下判決:魚塘承包人官學良因疏于管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負次要責任,應承擔10%的責任,也就是要賠償對方7萬元整。
文某平自身負主要責任,自己承擔70%。
對于這個判決,梁雪慶是接受的,但是官學良卻不干了,他認為自己一開始是看在是熟人的情份上人道主義給了30000元算是仁至義盡了,現在卻還是把責任推到自己身上,那不行,這不是錢的問題,這是是與非的問題。
他很反感對方所說的一句話:“魚塘是你的,就得你負責!”
官學良也是懂法的,他說:“這是私人魚塘,不對外開放,他是私闖私人場所進偷盜,我還得為對方的偷盜行為負安全保護責任?哪有這樣的道理呢?”
于是官學良直接提起了上訴,理由是一審判決是法律適用不當!
案件進入二審階段,二審的法官親自到達案發現場去查看官學良所承包的魚塘,最終發現出事的那條路是屬于村子里的公共使用區域,并不在官學良承包范圍之內,換言之,村民們在這條路上行走的安全問題,是不能歸官學良來管的!
但是官學良卻為村里人做了一件好事,這條路原來就是一條石板路,路面坑洼不平的,為了村民們出行方便,官學良創業掙了些錢之后私自掏錢把這條石板路修成了水泥路,同時為了防滑,還在離魚塘邊上劃上了很多防滑的痕跡。
可以說,要不是官學良修了這條件,村民們出行不便之外,安全隱患是比現在還嚴重。
同時也確認,官學良所承包的魚塘在早些年就已經停止了垂釣業務,這片魚塘就已成為私人魚塘不再對外開放,并不屬于對外的經營場所。
因此,二審法官認為一審判是存在適用法律錯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里所指的公共場所,必須是對外公開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管理者與經營者需要對在此消費的消費者或參與者負安全保障義務。
那么官學良的魚塘已停止經營,不對外開放,因此是屬于私人場所,如果進入官學良的私人場所而并非官學良所邀請,那就屬于私闖他人場所。
從視頻中看出,文某平多次來回往返官學良的魚塘進行捕魚,很顯然私闖他人領地,侵犯他們財產的主觀故意非常明顯,其行為已屬于盜竊(這是屬于刑事案件,不在討論之列),并完全不顧身處危險環意,這是一種“自某風險的行為”。
因此,二審認為,一個人非法地入他們場所,侵犯他們財產,被侵害者還要給入侵者提供安全保護,這完全是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的事情。
這也與我們社會所倡導的價值觀不相符,法是不有向不法讓步的!
最終,二審判決,文某平在這起溺亡案件中負全部負責,官學良無須為此負責,不需要向梁雪慶作任何的賠償。
這起案件,一審與二審的結果是完全不同的,很多人認為,一審法官是在“和稀泥”的,助長了“誰死誰有理”的歪風邪氣。
對此,大家有什么不一樣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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