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炎威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炎威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6年的建筑施工類企業,注冊資本1.21 億元。近日炎威公司向媒體反映漣水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劉加翀存在涉嫌違法利用職權,與其從事律師職業的胞弟劉加坤涉嫌合謀違規從法院調取檔案、策劃訴訟,損害企業利益的違法行為,最終因為案件敗訴導致炎威公司損失600萬元。
祝福公司為何能拿到有法院水印的其他案件資料?
據炎威公司譚亞春介紹,漣水縣人民法院受理他的炎威公司(被告)與江蘇祝福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下稱祝福公司)(原告)之間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一審案號:(2022)蘇0826民初3646號],原告提供的證據資料中,有一份核心證據——案涉工程項目“水岸城邦”2014年8月30日《外腳手架承包合同》(簡稱“承包合同”,詳見附件)。譚亞春說:“該打印件右上角有頁碼,文件頁面左下至右上的對角線有一處字體較大的“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水印。該資料系我公司在與漣水潤民置業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即(2018)蘇0826民初3370號案(祝福公司并非案件當事人,劉加翀系該案件主審法官),祝福公司向漣水縣人民法院提供的訴訟資料,系法院卷宗資料。”
令譚亞春疑惑的是,祝福公司為何有法院水印的其他案件的資料?開庭前炎威公司多次前往淮安中級人民法院、漣水縣人民法院檔案窗口詢問、求證,窗口人員答復說:“該承包合同資料,不是法院檔案窗口出具的;若正規調取檔案,均需要正規的法定手續,且一定會正常登記備查,絕對不會隨便出具資料給案外人”。
2022年9月13日下午庭審中,就該承包合同的來源,炎威公司特意詢問祝福公司,祝福公司特別授權代理人說“從漣水法院其他案件中調取的”(有庭審筆錄為證)。
譚亞春說:“該承包合同約定“本合同造價165萬”,實際結算工程款157萬余元,合同當事雙方之前及之后均有業務合作,合作相處很多年,關系良好,而且我公司早已付清案涉工程款,合同已履行完畢,兩份合同原件我公司已收回,祝福公司為何2022年5月突然惡意起訴并查封檢舉人賬戶?!就該合同糾紛的惡意訴請金額的本金竟然高達1300余萬?之前原告祝福公司從未催討過所謂“超期費用”,遑論計算1290萬余元。”
與炎威公司有關的案件不少,資料多達幾千頁,但譚亞春質疑祝福公司并不是案件當事人,他是如何精準知曉哪個案件有這份對它具有重要價值的證據資料呢?該承包合同資料,祝福公司起訴時就已作為其立案證據,立案之前祝福公司又是通過哪種渠道調取的?
法院將卷宗資料為何給不認識的規劃局法律顧問?
炎威公司曾以法院泄露案卷為由請求法院啟動調查。漣水縣人民法院內部系統啟動調查后,炎威公司被口頭告知:第三方律師季志南(江蘇興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在訴訟中向書記員張路調取了卷宗材料,然后提供給其不認識的規劃局法律顧問。炎威公司認為該口頭告知是涉嫌刻意包庇法院工作人員而虛構的事實,理由如下:
首先,第三方律師在代理案件中已經擁有承包合同這份文件,且該律師代理的案件當事人在我公司與潤民公司案件中不承擔實體義務,其沒有必要也沒有動機去法院再次調取卷宗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四條和第六條 規定,閱卷人應該填寫閱卷單并由書記員簽注,但法院卷宗并沒有該閱卷單,檢舉人認為律師閱卷一說,根本不存在。
其次,代理律師怎么可能將當事人卷宗交給一個不認識的人,既嚴重缺乏合理性,也不符合律師執業規范。法院沒有解釋祝福公司如何調取的卷宗,即使規劃局法律顧問取得卷宗材料,與祝福公司有何關系,祝福公司如何調取卷宗材料的情況,仍然沒有查明。
再次,即使按照口頭告知,書記員張路調取卷宗材料給第三方律師是否合規?律師提出閱卷請求由誰負責審批同意?3370號案件何時歸檔的?季志南又是如何閱卷、調卷的?
經多方打聽,炎威公司了解到:漣水法院黨組成員(審委會成員)劉加翀與其胞弟劉加坤(江蘇冠譽律師事務所律師)涉嫌聯合策劃該起訴訟。劉加坤多年前開始擔任祝福公司法律顧問,互聯網公開渠道獲悉,自2015年起至2022年曾代理多起祝福公司訴訟案件(其中相當一部分案件就在漣水法院)。我公司與漣水潤民置業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件(3370號案件)結案后,針對腳手架“損失賠償”一事,劉加翀和劉加坤發現“商機”,認為有利可圖,但祝福公司手上沒有承包合同,于是劉加翀將自己主審案件中的腳手架合同提供給祝福公司,并“全風險代理”幕后操盤,直接安排他人代理,墊付訴訟成本(訴訟費)啟動本案,人為炮制訴訟案件。
法院領導的配偶為何給原告祝福公司繳納訴訟費?
根據譚亞春了解的信息,案件訴訟費(103,397元)由徐春云繳納,徐春云是劉加翀的配偶,據說在祝福公司任職,腳手架合同來源于劉加翀主審的案件,劉加翀配偶繳納訴訟費,劉加坤代理祝福公司多起訴訟案件,而劉加坤是祝福公司的法律顧問。難道這一切僅僅是巧合嗎?
譚亞春質疑,從漣水法院其他案件中調取卷宗作為新案件的案由材料,是否符合現在的法律規定和固定流程?該案件經漣水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炎威公司賠償 2,504,878.21 元。炎威公司和祝福公司不服判決均提起上訴,二審居然改判炎威公司賠償 5,962,374.68 元。近 600 萬元的經濟損失關乎企業的生死存亡。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官無疑是這道防線的守護者。湛江市坡頭區法院原副院長兼執行局局長陳沛霖案提醒人們,監督司法案件的審理、執行程序以確保其正義,除了警惕來自法院外的“不當干預”外,法官利用其專業知識和職權優勢與商業利益結盟對司法公正的破壞力絕不能輕視。
黨的十八 大、十九 大、二十大以來,黨中 央和國 務院先后出臺有關營造企業發展良好營商環境、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法規與制度。譚亞春最后表示:“我公司相信公平正義,相信黨和政府,并希望借助媒體介入啟動調查程序,期待有關調查過程及方法合理嚴謹,并有相關客觀類證據支持。來源:中華網房產江蘇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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