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8年8月23日,李某因生產需要,到湖南某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現場咨詢并洽淡購買生產設備事宜,雙方于同年9月4日簽訂了合同,約定李某以176800元的價格從湖南某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處購買了二手200T打包機和160T金屬切割機各一臺。而后雙方各自履行了交貨、付款的義務。李某在使用兩臺設備生產的過程中,因貨物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而導致其經濟受損,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為保障自身權益,遂李某將湖南某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攸縣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4月18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認為,2018年8月23日、9月4日,原告到被告公司咨詢洽談購買設備事宜。雙方訂立合同后,均應誠實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根據庭審查明,雙方交易的系“二手機械”,原告對貨物進行了實地考察,被告亦是按原告指定貨物發放的事實,和被告對其向原告交付貨物的型號非合同約定的貨物型號的認知推定,本院認定原、被告在合同訂立、履行中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與被告簽訂的《湖南某環保設備有限公司銷售合同》;
二、限原告李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貨物給被告;
三、限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李某貨款176800元。
(三)法官有話說
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典型案例。消費者在與商家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當仔細核查,確保合同交付的標的物要和約定的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公司糾紛及公司訴訟、公司法律顧問、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債務糾紛等法律業務。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并為眾多客戶提供了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深厚的法律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使其不僅能為客戶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還能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可行的法律解決方案,進而達到服務的滿意效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國教育電視臺》、《東方衛視》等媒體接受過采訪,并在上述的多家媒體做過法律評論。www.jjjf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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