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2年6月14日,因工作需要,株洲市某煤礦與孟某祥簽訂了《機械廠經營承包合同》,承包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期五年。合同簽訂后,雙方按約履行。合同到期后,孟某祥向某煤礦遞交了《承包結算申請書》,請求終止承包合同。2018年11月10日,雙方簽訂《株洲市某煤礦機械廠承包合同終止協議》,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孟某祥不再具有承包資格。之后當事人雙方對承包期間的承包款、電費、五險一金、欠發工資等費用進行了結算,因對部分款項的數額存在差異,故某煤礦將孟某祥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2019年3月20日、4月3日,攸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株洲市某煤礦被告孟某祥與企業有關的糾紛一案。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機械廠經營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承包后應當依法履行承包人的義務。根據雙方認可的數額,被告還應上交承包款34024.88元。關于被告承包期間欠發的工資,還應付職工工資合計93095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一審、二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孟某祥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株洲市某煤礦支付承包款34024.88元;
二、被告孟某祥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株洲市某煤礦支付承包期間的職工工資93095元;
三、駁回原告株洲市某煤礦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官有話說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后應及時進行結算,并保存支付憑據,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公司糾紛及公司訴訟、公司法律顧問、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債務糾紛等法律業務。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并為眾多客戶提供了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深厚的法律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使其不僅能為客戶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還能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可行的法律解決方案,進而達到服務的滿意效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國教育電視臺》、《東方衛視》等媒體接受過采訪,并在上述的多家媒體做過法律評論。www.jjjf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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