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戰國時代偏居西陲的的秦國,之所以能在孝公重用商鞅、實行變法之后由弱至強,其根本奧秘大抵在于商鞅變法,以強暴手段在秦國建立小農個體家庭,并由此而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制度,這說明秦國小農家庭在戰國秦史中,有著不可低估的歷史影響。
一、將母邗溝上,留家白邗陰
商鞅變法之前,長期與西戎雜處的秦國,還是“戎翟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社會組織的基本形式尚為父權家長制大家族,實行財產家族所有制,采取“同室而居”的生活方式,個人還不能從家族的統治下解脫出來,因而秦國統治者就不可能對其社會的各個部分發生同等的統治作用。
商鞅決定通過強制手段來改變這種家庭形態。他首先發布法令,禁止父子兄弟同住,強迫他們分開居住,形成了個體家庭。
他還采取了經濟制裁措施,對于有兩個以上兒子的家庭,加重了稅收負擔。他通過法律鼓勵人們從事農業和紡織業,以增加糧食和絲綢的產量。對于那些沒有收入的人,他采取了強制措施,讓他們參與勞動以擺脫貧困。
國家還通過組織人民成立什伍制來管理這些個體家庭,實行統一的統治和權威。這樣,秦國的統治者能夠對這些眾多但又孤立、分散脆弱但又利益雷同的個體小農家庭進行平均的統治。
商鞅變法導致了秦國家庭形態的變化,從大家族向個體家庭的轉變。這種變化并非是因為財富積累或商品經濟的沖擊,而是通過強制措施實現的。
這個過程中,國家扮演了重要角色,通過法律和經濟手段推動了家庭結構的變革。這種變革對秦國的社會和政治產生了深遠影響,為后來的統一中國奠定了基礎。個體家庭形態的建立也是為了驅民“耕戰”,秦國的個體小農家庭從形成之初就帶有非經濟意義,出現了畸形狀態。
《商君書慎法》記載:“今欲驅其眾民,與之孝子忠臣之所難。”
商鞅變法對小農個體家庭的扶植,并不僅僅是為了壯大秦國的經濟力量,更重要的是要迫使其“親上死制”,“入使民屬于農,出使民壹于戰”。
秦國小農個體家庭的產生,不過是秦國統治者為了獲得更多強悍善戰的“耕戰之士”,從而將個人從父權家長制的大家族中解脫出來的強秦國策而已。
秦國個體家庭形態的發展,還受到了土地分配制度的影響。根據《商君書·境內》的記載,秦國實行了一種土地分配制度,即將土地分為五等,每等分配相應的田地給不同級別的軍功獲得者。
這種土地分配制度使得個體家庭在秦國得以發展壯大。軍功獲得者通過戰爭獲得了土地和勞動力,他們可以依靠庶子的勞動來耕種田地,從而獲得豐收。他們的家庭經濟得到了穩定的發展,同時也為秦國提供了更多的兵源和經濟支持。
然而這種個體家庭的發展也存在一些問題。個體家庭的發展主要依賴于戰爭和軍功,這使得秦國的社會結構過于軍事化,軍人和戰爭成為社會的核心。
其次,個體家庭的發展也導致了土地的分散和不平均,富人得到了更多的土地和勞動力,而貧窮的農民則面臨土地匱乏和勞動力不足的問題。
二、烏生秦氏家,不從秦氏棲
盡管個體家庭在經濟上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個體家庭的發展主要依賴于戰爭和軍功,導致社會過于軍事化,同時也導致了土地的分散和不平等。任何時代的家庭都是它所處時代的社會縮影。秦國家庭也以縮影的形式,反映了戰國后期秦王朝嚴厲刻薄的專制主義統治。
秦國的家庭形態,其主宰結構是父權家長的統治方式。父權的統治與國家的專制政治統治密切結合。如果為父者欲砍去親兒子的腳,他的下場僅僅是遠徙他處,這一懲罰不但得到了官吏的首肯,而且按法執行,這種不公正的法律判決保證父權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
秦國的家庭結構中還存在著一種嚴厲的父權統治,被稱為“家罪”。根據秦簡的記載,如果父親殺傷他人或奴妾,而父親死后子女告發了他,那么這種罪行不會受到懲罰。商鞅對于政權和父權的聯系看得很透徹,他認為國家的治理就是要打破家族的權力,打破官員的強權。
如果說秦國家庭中的父權制度只是一種統治方式,那么,父權家長對家庭成員實行的“出分”和“出贅”的權力,則是家庭結構及其功能的進一步體現。父權家長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將家庭成員分配到不同的地方,或者將他們嫁娶給他人,這樣就能夠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家庭成員,維護家族的利益。
秦國家庭中的“出分”和“出贅”現象,并不是在其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分化和再作現象,而是商鞅將家族分割為兄弟父子分居、各自管理財產的個體家庭的變革措施。這種措施是在父權家長統治的形式下持續進行的。
由于秦國家庭具備著“急耕戰之實”,以軍功來獲得發展家庭經濟的條件,以父權統治方式對家庭成員實行“出分”和“出贅”諸項歷史特點,所以它們作為普遍的社會生活的組織形式,在戰國泰代的社會現實生活中有著更廣泛的體現。
在家庭與個人的倫理關系和情感關系上,戰爭的影響和對私有財富的貪欲,導致了秦國家庭關系的冷酷和無情。“茍有利焉,不顧親戚兄弟”,即使是一家之人,在對待利益的問題上也視同陌生之人相爭不讓。
三、秦家尚荷法,四海怨商君
階級社會中的家庭關系,絕非后世庸人所想像的那般溫情脈脈,其“弟兄相獄,親戚相忍”的酷情景在家庭關系中體現得異常烈。秦國家庭中每一個成員,在通過家庭來認識自己的社會地位時,在個人自尊心的滿足、個人信心和個人力量的體現方面,就只有通過殘酷的戰爭和激劇的逐利過程才能得以體現。
《商君書慎法》記載:“國不農,則與諸侯爭權,不能自持也,則眾力不足也。夫民之親上死制也,以其日暮從事于農”。
這大抵是秦國統治者所力求的理想家庭和典型個人,是秦人既勇猛剛烈、但又殘忍酷暴的曠悍性格形成的心理基礎和社會前提。
與東方六國的個體小農家庭比較,秦國家庭形態可謂是一種不太正常的家庭形奮。本來,秦始皇統一中國后,應從長遠計,給小農個體家庭一段休養生息、輕福薄賦的時間,使其從戰爭動亂中把自己正常的經濟職能恢復起來、發展起來。
《漢書·賈誼傳》記載:人“家富子壯則出父,家貧子壯則出贅”。
但是,刻薄算恩、尚法酷刑的泰始皇,反而利用了他一統天下后的條件和威權,將“非父兄以能用也”的秦國家庭形態,擴大、膨脹至當時歸附、隸屬于其專制統治下的六國小農家庭上面,造成了“人與之為怨、家與之為雛”的鼎沸亂局。
幾乎在秦王朝的每一年中,不是興搖作役,就是遷徙民居,小民百姓從來不得休息。且不說小農家庭經濟的正常營生,就連現狀的維持亦屬難事。
秦國孝公時代的商鞍變法,以法制的暴力手段,將父權家長制大家族分解、割裂為父子兄弟分居異財的個體小家庭,本來就是建立了一種比之更高級、更優越的社會形式。
不過,這個重視耕戰、重刑尚法的專制國家,并未能夠完全把那些眾多、分散的個體小家庭包容在自己的統治關系之中,使其獲得發展、再生的溫度和土壤。
在秦王朝統一六國之后,嚴酷的君主專制統治,便把秦國家庭形態中的某些非正常的因素,擴大、發展至遍布于中原大地上的無數個體家庭頭上,使社會對家庭的包容能力完全喪失,家庭作為聯系個人與社會的中介作用也因此廢棄。
結語
隨著家庭成員關系逐步地淡漠和生疏,秦王朝國柞的末日也就隨之降臨了,秦王朝的速亡不僅僅是在于它的重刑苛法和苛賦繁役,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作為一個封建國家,與作為它存在基礎的個體家庭形態之間的正常關系的崩潰和瓦解。
參考文獻:
《魏戶律》
《為更之道》
《商君書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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