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敬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眾所周知,公房動遷利益分割的主要依據是認定同住人,符合同住人認定條件的人有權利分割,不符合同住人認定條件的人無權利分割。當然如果所有戶籍在冊人員均不符合同住人認定條件,也可以公平分配,但不符合同住人認定條件的人(即非同住人)也分到了公房的動遷利益的情況實屬罕見,本案就是我們辦理的一個經典勝訴案例,當然其中也確實存在一些特殊情況。
那天,我們接待了一位慕名而來的中年婦女,其見到我們后就直奔主題,要求我們風險代理案件,馬上就可以辦理委托手續。所謂風險代理就是前期不支付律師費用,后期根據案件結果獲得的款項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成。正常情況下,律師是根據經驗和付出的時間獲取報酬,按照涉案標的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基本代理費用,風險代理案件也可以協商,但我們一般不做。我們并不急于達成合作方案,而是先了解案件情況。了解完案件情況后,我們也終于明白這名當事人為何要求用風險代理的方式跟我們合作了。
事情是這樣的,10多年前,當事人曾經是一名成功的商人,也曾經是一名女強人和孝順女。當年事業輝煌的時候,曾全額出資購買全新的商品房給父母居住,父母原有的老房子就空置著,后來聽說老房子可能會動遷,于是父母就讓當事人的戶口遷回來,以便動遷時候可以多分到利益,同時該房由當事人對外出租并收取租金。至此房子內就有了父母和當事人三個戶口,但當事人結婚時候在夫家享受過福利分房,且其名下也有其他房屋,并不實際居住在老房子內。
然而,天有不測之風云,后來當事人事業遭受挫敗,丈夫與其離婚并分走了大部份財產。其為了償還高額債務,急需把原本免費讓給父母居住的房屋出售,因此與父母產出矛盾和隔閡,父母多次報110,并曾在居委和街道的組織下達成《調解協議書》,大概內容是父母搬出商品房另外租房居住,老房子的租金用于補貼重新租房的租金,若不足由當事人補足。這樣,當事人與父母的矛盾告一段落。后來,老房子列入動遷范圍,父母作為承租人與征收部門簽訂了征收協議,但在其他子女的慫恿下,并不想給當事人分得任何利益,于是一紙訴狀把當事人告上了法庭。
至此,我們終于明白為什么當事人一開始就要求風險代理方式與我們合作。因為系爭房屋是公房,當事人明知自己并不符合同住人條件,正常情況下無權分得任何征收補償利益。但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我們認為,調解協議書是本案的突破口,當事人曾經把自己的商品房免費給父母居住十多年以及老房子長期由當事人對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事實都有文章可做,從公平合理原則來判斷,當事人理應分得部份征收補償利益。于是,通過與當事人協商,我們否定了當事人希望的風險代理合作方式,但我們同意采用半風險代理的方式合作,也即是前期收取一部分律師費用,后期根據案件結果風險提成?;趯ξ覀儗Π讣治鏊悸返恼J可,當事人最終接受了半風險代理的合作方案。
接受委托后,我們緊鑼密鼓開始工作。本案事實比較簡單清楚且沒有爭議,因此不需要準備太多證據,更多的是法律上的論證。我們首先準備了答辯狀,庭后又準備了代理詞和相關案件檢索。我們認為,權利義務對等,本案背后牽涉了其他家庭成員的因素,為避免矛盾的進一步惡化和矛盾的持續糾纏不清,需要法院的公平裁判與智慧處理,法院應該通過判決方式來認可和支持敬老、愛老的傳統美德,應按照公平原則判給當事人合情合理的征收補償利益。
經過唇槍舌劍的庭審后不久,我們收到了法院的判決書。法院基本采納了我們的意見,法院認為,鑒于老房子的條件與當時人給父母居住的房屋條件相差甚遠,再結合當時的動遷政策普遍按戶籍人口數量進行安置的情況,可合理推斷雙方當時也隱含了利益交換的意圖,即當時人購買條件較好的房屋供父母居住,而父母允許其戶籍遷入老房以享受動遷安置待遇。故,根據公平原則,理應在系爭房屋動遷時給予當事人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平衡雙方的利益。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由于一審法官的智慧裁判,本案得到了服判息訴,也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因當時人系非同住人情況下也分到了公房的動遷款,我們也贏得了一個罕見的勝訴案例。(系列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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