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市氣象局關于開展
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設立的氣象臺站
備案的公告
公 告
氣象臺站和氣象探測設施備案是氣象行業管理的法定制度,對于優化氣象探測資源配置,提高氣象探測總體效益具有重要意義。為落實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促進我市氣象探測活動規范有序、集約高效開展,根據《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氣象探測設施統籌規劃和數據管理工作的通知》(呼政字〔2024〕13號)的要求,現組織開展氣象臺站及探測設施集中備案工作,具體公告如下:
一、備案依據
(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對其氣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第34號令)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新建氣象臺站,應當執行氣象臺站建設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投入運行后三個月內應當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二)政策依據。國務院《氣象高質量發展綱要(2022-2035年)》(國發〔2022〕11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立相關行業氣象統籌發展體制機制,將各部門各行業自建的氣象探測設施納入國家氣象觀測網絡,由氣象部門實行統一規劃和監督協調”;《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氣象探測設施統籌規劃和數據管理工作的通知》(呼政字〔2024〕13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各單位已建和新建氣象探測設施的地理位置、目的用途、設備參數等信息要及時報送氣象部門備案”。
二、備案時間
集中備案時間:即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
三、備案范圍
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氣象臺站及氣象探測設施(自動氣象站),以及為教學、科學研究、科普等開展的臨時氣象觀測,均在此次集中備案范圍之內。
四、備案要求
(一)設立氣象臺站和氣象探測設施的有關部門、組織作為備案人,要依法依規、全面客觀填寫氣象臺站信息,避免氣象臺站遺漏或信息缺項、漏項。
(二)備案人于5月15日前將《呼倫貝爾市氣象臺站備案報告》(加蓋印章或簽名后掃描成PDF,見附件1)和《呼倫貝爾市氣象臺站備案表》(見附件2)報送至呼倫貝爾市氣象局郵箱hlbrqxfgk@163.com進行備案。
(三)此次集中備案后新設立氣象臺站的,應當在建站前一個月內將《呼倫貝爾市新建氣象臺站備案表》報屬地氣象局備案(見附件3)。
五、注意事項
(一)該備案事項不包括涉外氣象臺站,涉外氣象探測站點的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應當按照《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 國家安全部 國家保密局第40號令)的相關規定,履行涉外氣象探測站點行政許可手續。
(二)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完成新建氣象臺站備案后,應當主動向屬地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
(三)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新建氣象臺站使用的氣象探測設備儀器中的氣象計量器具應當經氣象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以確保氣象探測活動的準確性。
(四)各地氣象主管機構將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逾期未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聯系人:李洋,聯系電話:0470-824444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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