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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用工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在勞動者受工傷時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工單位僅需協助進行工傷認定的一些調查核實。但是為何有時勞動者在受工傷后仲裁起訴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被法院支持呢?用工單位為何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經典案例
A公司為一家科技有限公司,B公司為勞務派遣公司,兩公司不在同一地區,B公司在A公司所在地無分支機構。2018年雙方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建立勞務派遣關系。2018年8月22日,B公司將甲派遣至A公司工作,B公司在其當地為甲繳納工傷保險。
2019年2月20日,甲在工作中受傷,導致右脛骨骨折。2019年3月31日B公司所在地的人社局認定甲為工傷。2019年12月6日甲被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九級。B公司領取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后,轉到甲的賬戶。
甲認為,B公司未在其實際工作地點為其繳納社保,A公司作為實際用工單位也沒為甲繳納社保,導致其現在工傷后不能領取到實際工作地標準的工傷待遇。于是,甲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和B公司承擔其工傷待遇差額部分。仲裁委支持了甲的請求。A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B公司跨地區派遣甲至A公司,應當在A公司所在地為甲繳納社會保險,因B公司在A公司所在地無分支機構,A公司應代B公司為甲繳納社保。現A公司未按規定為甲繳納保險,故因此導致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應由A公司和B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風險提示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未設立分支機構無法為勞動者繳納保險的,用工單位需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若用工單位未繳納則需要與派遣單位一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治理建議
用工單位應如何避免承擔被派遣勞動者工傷賠償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勞務派遣協議避免約定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是由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在勞動者受工傷時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同時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所以,在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派遣協議時,需注意審查協議中是否約定勞動者受工傷時由用工單位承擔責任,若存在用工單位應與對方協商刪除相關條款,避免承擔賠償的責任。
2、跨地區派遣需用工單位代繳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應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讓其分公司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若勞務派遣單位無分支機構,或其未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保,用工單位應當代勞務派遣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以免對勞動者的社保待遇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3、用工單位用工過程中為勞動者提供保護
在被派遣勞動者受工傷時,若用工單位已提供了勞動保護條件,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若用工單位未給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未給勞動者進行崗前的安全教育培訓,讓勞動者超時高強度工作等,勞動者受工傷時,用工單位將會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還可閱讀《》【勞動法研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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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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