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里耶秦簡》是秦代洞庭郡遷陵縣的一份行政文件,它記載了許多有關當地官員的設置、職權、職務、地位和歷史演變的資料。這對于研究秦代地方行政制度具有重要意義。除了政治方面的內容,它還涉及到了秦代經濟生活的諸多方面,但目前這些方面的研究成果還比較有限,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
一、里耶秦簡載秦制,郡縣制度氣象新
2002年6月,在湖南省龍山縣的里耶古城一號井中出土了約37000余枚秦代簡牘,這些簡牘記錄了秦朝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內容,為研究秦代歷史提供了寶貴的資料。
此外,2005年12月,在里耶古城北護城壕十一號坑中又出土了51枚秦代簡牘,這些簡牘也屬于秦朝洞庭郡遷陵縣地方官署的行政文書。的出土數量遠超此前各地出土的秦簡總和,內容豐富,涵蓋了當時的政治、職官、法律、軍事、民族、祭祀、經濟、教育、文化、醫藥、人口、戶籍、郵傳、地理交通等諸多領域。
自出土以來,學界圍繞這些問題進行了大量深入的探討,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這在它的研究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其中,學界主要探討了“金布”這樣一個官府行政機構的職能。
通過對《里耶秦簡》的研究,專家們發現,“金布”是一個負責追討債務、貨幣收藏與管理的政府行政機構,尤其是負責對工商業稅收的管理。黃海烈根據對其分析,指出了秦代地方官職的稱謂包括“守”、“丞”、“尉”、“縣守”、“縣令”、“令史”等,并對這些稱謂的內涵和功能進行了初步研究。
《語書》載:“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后有間令下者。”
鄒水杰基于的分析,對秦代縣行政主官的稱謂進行了考證。他指出,秦代縣行政主官的稱謂有三種:縣令、縣守和縣嗇夫。在秦代,只有縣令而沒有縣長,到了漢代就基本固定在縣令長一個稱謂上。
縣主官稱謂的不統一,反映了秦代郡縣制初創時期,中央統縣和郡統縣并存的實際狀況,也展現了郡縣地方組織逐漸發展成熟的過程。他還指出,秦代縣與縣下各級行政官署部門設立的“守”、“令”、“嗇夫”等行政職官稱號,都表示“長官”之義。在秦代,縣尉有置吏權,且無需征得縣丞的同意。
陳治國和張立瑩通過對、《睡虎地秦墓秦簡》和《敦煌漢簡》的對比分析,提出秦代少內主管縣財政收入與支出,漢代縣少內的職責與秦代相同,秦與漢的大內都是國家的國庫。在秩級劃分上,少內、倉、庫、司空和廄的官員被稱為“有秩吏”,而尉史和戶曹史以及獄史則被稱為“斗食吏”。
二、里耶簡牘掌權衡,公正無私掌公平
宋杰利用《里耶秦簡》等文獻資料,就秦代國家統治機構中職官“司空”的設置、形式、性質、職能和命運進行了專題討論。秦漢之際鄉里吏員的秩次較之后來的秩次級別更高,鄉嗇夫的秩次從百廿石至二百石不等。
卜憲群還指出,秦代鄉里吏員負責文書行政、文書傳遞、簿籍管理、法律事務、家庭糾紛處理和債務糾紛處理等行政職能。漢代的鄉嗇夫是從秦代延續下來的,在戰國到秦漢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國家對于鄉村社會的控制有一個變化的過程。
這個過程總的趨勢是,國家的控制力度逐漸減弱,中間的層次逐漸擴大,鄉村社會自身參與的力量越來越大。但從《里耶秦簡》反映的秦代多層次、多系統的鄉里吏員設置及其擔負的行政功能來看,秦代國家對鄉里的控制還是十分嚴密的。這也反映了秦代鄉里的政治地位較后世高。
《秦簡》載:“騰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為間私方而下之。”
張信通基于對《里耶秦簡》的分析認為,里典和田典是兩種不同的里吏。里典在秦漢基層社會地位很高,職位重要。里典的提名權在鄉級政權一把手,提名結果必須上報縣令、縣尉知曉,任命權在縣級政權。里典任命與否處理迅速,由縣二把手縣丞主辦,以緊要公事派人回復鄉級政權負責人。
秦朝對里典的任職有專門的立法條文,可見秦朝中央政府對里典任用的重視程度。漢朝承襲秦制,并且更加重視基層政權管理,因此里正的地位不會比秦代低。曹旅寧通過對《里耶秦簡》中有關遷陵縣“祭祀先農”這一秦代宗教信仰文書的研判,認為當時的宗教祭祀儀式由各級政府主管主辦。
田旭東在2009年對《里耶秦簡》中的20多枚祭祀先農的簡牘進行了深入研究,他分析了祭祀先農的儀式程序和內容,并指出祭祀典禮在中國古代是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由政府及其官員參與的行為。秦代對先農的祭祀被納入國家祭祀典禮,這表明秦代對禮制的繼承。
籾山明對《里耶秦簡》中“卒史”的職責進行了分析,他認為卒史是一種監察官員,他們在監御史的指示下被派遣到所管轄的郡內,主要職責是解決長期不能解決的訴訟或復審不公正的案件。這個程序被稱為“覆獄”,它是秦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環節。
三、千古一帝秦始皇,里耶秦簡載其功
楊宗兵根據中的文書個案,提出秦代“守”“丞”和“守丞”的意義是一樣的,都是指“長官”,而不是“知縣”。而更多的學者則認為,“守”、“丞”、“守丞”等詞語的含義是有所區別的,存在一定的差異。
陳治國通過對《里耶秦簡》、《睡虎地秦墓秦簡》以及《張家山漢簡》的比較分析,認為《里耶秦簡》中提到的縣“守”、“丞”和“守丞”的含義都是不同的。他們分別是代理縣令、縣丞和代理縣丞。張傳漢則認為,“丞”與“守丞”所行使的職權有所不同,“守丞”是試守的“丞”,不能行使“丞”的職權。
劉正華通過對《里耶秦簡》中的“守”和“守丞”的研究,認為“守”與“嗇夫”相對應,是“嗇夫”的具體稱謂,某一“守”就是某一機構的負責人;“守丞”則是為“試守”或代理縣丞。陳治國和農茜通過對《里耶秦簡》、《睡虎地秦墓秦簡》以及《張家山漢簡》的分析指出,秦及西漢初期的“守官”應是臨時代理的官員,而無試守(試用官員)的意思。
《秦律雜抄·戍律》載:“同居毋并行,縣音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貨二甲。”
張朝陽利用《里耶秦簡》、《岳麓書院藏秦簡》、《張家山漢簡》及其他傳世文獻資料,探討了秦代基層管理的雙頭模式,指出了“鄉守”和“鄉嗇夫”的區別與聯系:鄉守和鄉嗇夫是并列、平行的關系,不互相隸屬。
李斯認為秦代縣主官稱謂并非如后世那樣固定,而是同時存在多種情況,這與郡縣制初行和秦末動亂時期的復雜環境有關。而“大嗇夫”作為“縣嗇夫”的助手處理行政事務,行使縣尉的職權。
崔殿堯基于《里耶秦簡》的分析,對秦代地方官吏設置進行了研究,認為在秦代洞庭郡地方職官設置中,縣級政府實行的是一種縣令與縣嗇夫共同統治的模式,縣令、縣嗇夫是同在縣級行政部門主政的兩種不同官職。
縣嗇夫是郡下派到縣的官員,其地位略低,但其管理泛圍很廣,并擔負有一定的監察職能。通過對《里耶秦簡》經濟文書的整理和研究,相關學者可以了解到秦代政府所承擔的許多經濟職能。這些職能包括管理地方經濟、監管市場、維護貿易秩序、保障糧食供應等。
結語
《里耶秦簡》職官文書揭示了秦代地方行政制度、法律制度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了大量關于秦代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第一手資料,為研究秦代歷史提供了寶貴的視角。這些文書也為我們理解中國歷史的發展和演變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對于推動中國歷史研究具有深遠的影響。
參考文獻:
《秦律雜抄·戍律》
《秦簡》
《語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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