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11歲男孩留遺書跳樓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男孩留下的遺書中,明明指認班主任對他使用暴力,為什么法院判決班主任無罪?
法院判決班主任無罪的理由之一是,男孩的死亡與班主任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這么厲害,能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
對,就這么厲害。
那什么是“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
具體到本案來說,就是班主任的批評教育行為是否引起了男孩的跳樓自殺行為,兩者之間是否具有合乎規律的聯系。
兩者當然有聯系啊,男孩的遺書寫得很清楚,因為班主任對他用暴力手段,他才跳樓的。
是,班主任的批評教育和男孩的跳樓之間有聯系,但兩者之間是不是還有一個介入因素?——男孩自身的原因。
本案的因果關系形式是不是這樣的?
班主任的批評教育→男孩自身的原因→男孩跳樓。
班主任的批評教育,對男孩跳樓的影響,大還是小?
影響小。法院認為,班主任對其他同學進行批評教育時,同樣語氣嚴厲,但同班同學能夠正確認識并接受班主任的批評教育,沒有過激行為、產生嚴重后果。
男孩自身的原因,對跳樓的影響,大還是小?
顯然影響大。
在班主任的批評教育引發男孩跳樓的過程中,介入了男孩自身的原因,并且這一介入因素在男孩死亡過程中起了更大的作用,這就切斷了原來的因果關系。這就是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的中斷。
因果關系中斷,班主任的批評教育行為,只對男孩心理情緒變化負責,對男孩跳樓,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因此,法院認定班主任不構成侮辱罪,判決其無罪。
對男孩的死亡,我深感痛心和惋惜。希望教師、學校加強師風師德建設,講究教育的方式、方法,重視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關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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