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10平方米的房屋動遷引發兄妹之間的爭斗
——《我辦理過的那些讓人印象深刻的動遷款分割案件》系列(十)
作者:雷敬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誰也不會想到,50年前用幾塊磚頭砌成的僅有10平方米房屋,到目前動遷能值300多萬,而這也同時導致了70年兄妹親情的消失。本案的原、被告系兄妹關系,都已經是古稀之年的老人,但為了一間10平方米的房屋動遷利益鬧得不可開交。
我們代理的是被告哥哥這邊,房屋動遷后,妹妹認為房屋系父母的遺產,于是一紙訴狀將我方當事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按遺產進行分割。
系爭房屋是我方當事人60年代自己購買材料,出錢出力建造而成,當時建成兩間共20多平方米,后在70年代以幾百元的價錢把其中一間出售給他人,剩下一間約10平方米的房屋與母親共同居住。1991年政府部門進行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時候,出于風俗習慣考慮記載了長輩母親的名字。母親在1997年過世后,我方當事人將房屋裝修后對外出租。直到最近該房動遷協議簽訂后,妹妹才突然起訴并凍結了全部動遷款,我方當事人氣憤不已,決定委托律師予以反擊。
通過初步梳理案情,我們遇到了第一個問題。系爭房屋雖然系由我方建造,但時間久遠并沒有證據,而且該房屋沒有產權證,只有土地證,而土地證的名字就是母親的名字。為此,我方開始的訴訟思路是通過準備鄰居證明、土地證申報材料等各方面證據,用以證明系爭房屋建造人和實際產權人均系我方。但第一次庭審后,我們就感覺到該訴訟思路并不穩妥,對方也是委托了資深律師,緊咬土地證登記名字為母親不放,認為即使是我方出錢出力建造,也是對父母產權的貢獻,并不能把系爭房屋確認為我方個人產權。通過充分研判,我們認為對方的說法也是有一定道理,在沒有其他產權證明的情況下,土地證登記者就推定為產權人,即使我方有證據證明系我方建造,對我方最好的結果也無非是我方與母親共有產權,無法完全排除對方的繼承份額。因此,需要有母親的遺囑或者家庭協議之類的材料來推翻上述結論。
經過我們詳細分析和提示,我方當事人回憶起來在20年前母親過世時候,兄妹之間在結算母親存款和喪葬費時候曾經簽過一張紙頭,但因時間太久他已經淡忘了這個事情,而且這個紙頭目前保管在哪里,還需要回家找找。聽到當事人這樣陳述,我們就像發現了新大陸,叮囑當事人回家翻箱倒柜一定要把這張紙頭找出來。
過了一個星期,當事人那邊傳來好消息,那張紙頭終于找到了,紙頭上是當事人草擬的家庭協議,內容明確了系爭房屋歸我方當事人一人繼承。但新的問題來了,紙頭下面的簽字我方當事人是手寫,而對方當事人蓋的是私章。當事人回憶起來,因妹妹文化水平不高,而當年上世紀90年代流行簽字蓋私章,因此妹妹就蓋了私章并沒有手寫簽字。我們預料到如果向法院提交上述證據,對方一定不承認該私章系本人所蓋,因此,如果對方不認可紙頭的真實性,就可能會涉及到鑒定,那就必需找到對方同時期該私章的材料作為鑒定素材。為此,我們又進行了新一輪的調查和走訪,把對方的人事檔案、戶籍檔案等都通通查了一個底朝天,終于在某次戶籍申報的內部檔案中找到了對方使用過私章的材料,經過比對與紙頭上的私章基本一致。但讓我們萬萬想不到的是,在大量的證據面前,對方仍然死不認賬。法院委托鑒定結構進行司法鑒定,而鑒定結果也證實了該私章與對方使用過的私章一致。
最終,我方獲得了全勝,法院依法駁回了對方的訴訟請求,判決系爭房屋全部動遷款歸我方一人所有。(系列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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