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最高檢召開“加強生效行政裁判監督 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新聞發布會。
5月28日,最高檢召開“加強生效行政裁判監督 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主要有兩項議程:一是發布,并介紹制發的背景、主要特點、指導意義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二是回答記者提問。最高檢新聞發言人李雪慧主持發布會。
指導性案例
是檢察官辦理類案的重要參考
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在發布會上介紹,指導性案例是最高檢基于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件,提煉總結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規則和標準,是檢察官辦理類似案件的重要參考,也是提升全社會法治意識、法律素養的有效途徑。本批發布的4件指導性案例,是最高檢發布的第5批行政檢察指導性案例,是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工作的具體體現。
當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行政裁判
申請監督的案件逐年大幅增長
張雪樵在發布會上介紹,近年來,當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申請監督的案件逐年大幅增長,近五年年均增加21.7%,2023年已達24975件,較2018年上升1.7倍,17個省級檢察院受理行政申訴案件數量超過民事申訴案件。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的
案件規模相對較小
張雪樵在發布會上介紹,與社會上存在的大量行政爭議、行政申訴得不到有效解決相比,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的案件規模相對較小,需要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更加具體地引領各級檢察機關充分履行行政檢察職能,強化履職、實現有力監督。
最高檢第五十一批指導性案例
有三個特點
張雪樵在發布會上介紹,最高檢第五十一批指導性案例是從2020年以來各地辦理的百余件優秀行政訴訟監督案例中精選出來的,分別來自湖北、黑龍江、山東、內蒙古四個地區,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從行政管理領域看,本批案例涉及工傷認定、起訴期限扣除、土地登記、烈士家屬生活補助發放這些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領域,重點突出“以人民為中心”,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二是從監督方式看,既有上級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監督下級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的案件,又有基層檢察機關通過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監督同級法院的案件。
三是從案件來源看,既有依當事人申請監督案件,也有依職權跟進監督案件,充分體現行政檢察依法能動履職的新要求。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聽取和審議
最高檢關于人民檢察院
行政檢察工作情況的專項報告
張雪樵在發布會上介紹,2024年是新中國成立75周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聽取和審議最高檢關于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工作情況的專項報告,最高檢將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檢察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堅持從政治上著眼、從法治上著力,立足檢察職能,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法治擔當。
二是全面深化行政檢察監督,對標對表“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要求,以精準監督實現有力監督。
三是實施數字檢察戰略,發揮行政檢察參與社會治理、助力法治政府建設的積極作用。
最高檢第五十一批指導性案例
詮釋高質效行政檢察履職
最高檢第七檢察廳廳長張相軍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最高檢第五十一批指導性案例以生效行政裁判監督為主題,聚焦行政檢察主責主業,著重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和社會治理難題,落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法治擔當。
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強化履職,實現有力監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行政檢察監督案件中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二是強化精準監督,加強精細化審查,夯實監督辦案的客觀事實和法律基礎。
三是依法能動履職,堅持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社會治理有機結合,以更高層次的訴源治理推動更高水平社會治理。
充分關注沒有進入法院實體審理
的“程序空轉”案件
最高檢第七檢察廳一級高級檢察官張步洪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檢察機關開展行政訴訟監督,要對沒有進入法院實體審理的“程序空轉”案件給予充分關注。在辦案中,注意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深入剖析實質性、根源性的問題,讓司法判斷與人民群眾心中那桿“秤”同頻共振,讓司法辦案更好地契合人民群眾基本價值判斷,做到讓公平正義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案件“抗”出去,還要再盯一程,確保辦案結果符合公平正義,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對確有錯誤的再審裁判跟進監督
具有多層次的重要意義
掛任最高檢第七檢察廳副廳長的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長鄭雅方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檢察機關對確有錯誤的再審裁判跟進監督,具有多層次的重要意義:
一是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通過跟進監督,糾正錯誤判決,提升司法公信力,既落實了精準監督和能動履職的理念,也增強了檢察監督的剛性。
二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從根源上做到實現當事人救濟,規范國家機關行權用權,圍繞“政之所向、民之所盼、法之所行”,讓人民認同,讓社會放心。
三是促進法律適用統一,檢例205號對統一該類案件法律適用標準、維護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具有糾偏、引領價值。
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
等特殊類型的行政給付
以相對人符合條件的時間
作為發放起始點
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孫璐怡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行政機關向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屬于一種行政給付。行政給付都需要相關單位審批后,才開始發放。但是,也存在如養老保險金、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等特殊類型的行政給付,是相關部門審批通過后,以相對人符合條件的時間作為發放起始點。也就是說,對于從符合條件到審批完成期間應當享受的給付待遇,相對人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補發,相關部門也應當依職權主動發放。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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