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生效
債務人卻未主動履行義務
權利人可以申請執行
關于法院執行
你是否有許多問號?
一起了解
一、申請強制執行有期限嗎?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二百五十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向法院申請執行后,我還需要提供財產線索嗎?
強制執行并非執行法官的“單打獨斗”,還需要申請執行人的積極配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有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及線索的法定義務。雖然法院的查控系統日漸完善,但并不能涵蓋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類型,如現金收入等。在此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基于對被執行人的了解,積極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更有助于提升查人找物的精準性,提高執行效率。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包括但不限于:
1.不動產: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的坐落位置、產權證號等;
2.車輛:被執行人名下車輛的車牌號、存放地點等;
3.銀行存款: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的賬戶、開戶行等;
4.公積金:被執行人名下公積金賬戶、所屬管理中心;
5.被執行人名下的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知識產權、版權、公司股權等。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7】8號)第一條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財產;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調查,根據案件需要應當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調查的,同時采取其他調查方式。
三、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會采取哪些措施?
1.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報告財產。
2.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或者線下調查的方式查控被執行人銀行存款、不動產、證券、車輛、股權等財產情況,并對相關財產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執行措施。對于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將依法評估、拍賣其財產。
3.對于不主動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義務的,法院將會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7號)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5】17號)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四、法院能對被執行人進行實時定位嗎?
定位是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中采取的技術偵查手段,有其嚴格的適用范圍。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查封、凍結、扣押、評估、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等強制性措施。
【法條鏈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五、我可以用哪些方式聯系執行法官?
執行工作的核心在于查人找物,執行法官要通過實地調查、查人找物才能把裁判文書上的權利兌現成真金白銀。因此,他們常常穿梭于各個單位、銀行、村舍查找被執行人財產,如查封房產、扣押車輛、勘驗拍賣等。那么,怎么樣才能更便捷快速地找到執行法官呢?
以浙江省為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人民法院在線服務浙江”平臺。當事人可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浙江”微信小程序,完成身份認證后,在“我的案件-執行案件”中找到自己的案件,聯系執行法官或提交辦理事項申請,執行法官將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反饋。
2.執行事務中心。為推動執行事務一站式、集約化辦理,法院設立執行事務中心,由執行法官輪流值班,當事人可現場辦理提交相關訴求、詢問案件進展、提供財產線索等業務。
六、為什么會出現終本結案的情況?
“終本”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暫時無法處置的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暫時終結案件執行程序的一種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終本”只是暫時性停止案件執行程序,而不是免除被執行人的義務,已經采取的失信、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等信用懲戒措施依舊有效。“終本”后,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6號)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一)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四)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
(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于特困群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就案件是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進行合議。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裁定應當載明案件的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債權已受償和未受償的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理由,以及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等內容。
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項規定的情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執行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組織當事人就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進行聽證;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其提供的線索重新調查核實,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經聽證認定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中規定的“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一)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查詢銀行存款,向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房地產登記,向法人登記機關查詢股權,向有關車管部門查詢車輛等情況;
(二)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包括被執行人的經濟收入來源、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等。如果根據財產線索判斷被執行人有較高收入,應當按照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調查途徑進行調查;
(三)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和執行法院所屬高級人民法院的“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能夠完成的調查事項;
(四)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必須完成的調查事項。
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信息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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