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長的人生旅途中,愛情如同璀璨的星辰,點亮了我們心靈的夜空。然而,當這份美好的感情與道德的底線、法律的框架發生沖突時,它可能會變得復雜而危險。重婚罪,就是這樣一種在愛情的美麗外衣下隱藏的犯罪行為。它違背了婚姻的神圣性和法律的嚴肅性,給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了無盡的痛苦和災難。本文旨在向廣大讀者普及重婚罪的相關知識,幫助大家識別和防范這一犯罪行為,共同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
一、“重婚罪”的定義
一夫一妻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重婚違反了該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影響家庭穩定和社會安定,因此法律對重婚行為予以明確禁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重婚罪”的標準有:
(一)法律上的重婚
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的。這種情況下,其中至少有一方前后進行了兩次登記結婚,并且有兩個婚姻同時存在。
(二)事實上的重婚
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種情況下,雖然并沒有重復登記結婚,也沒有兩個婚姻同時存在,但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一)“重婚罪”的主體
重婚罪的構成主體包括兩類人:一是已經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建立夫妻關系(包括事實婚姻);二是沒有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的人,但明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包括事實婚姻)。因此,重婚罪的主體并不局限于特定的群體,而是包括了一般人群中的任何個體,即一般主體,只要滿足上述任一條件即可構成重婚罪的主體。
(二)“重婚罪”的客體
重婚罪侵害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三)“重婚罪”的主觀方面
重婚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具體表現為:其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如果行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據,如認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與第三人結婚的,不構成本罪;其二,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如果無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騙,誤認為對方沒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無配偶的人不構成本罪,有配偶的人單獨構成重婚罪。
(四)“重婚罪”的客觀方面
根據前面的分析可知,“重婚罪”在客觀上實施了重婚行為,即存在重婚的事實,既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也包括“事實上的重婚”。
【注意】
※民法中的“事實婚姻”和刑法中的“事實婚姻”
在我國民法體系中,自1994年2月1日起,“事實婚姻”的法律地位已不再被認可。然而,這與刑法中通過重婚罪來懲處那些以事實婚姻形式實施的重婚行為并不沖突。事實上,民法與刑法的立法初衷和側重點有所不同。具體而言,《民法典》及其原《婚姻法》之所以不承認“事實婚姻”,其目的在于為了更加明確和堅定地保護合法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和正當性。而刑法中對于以“事實婚姻”的形式構成的重婚行為進行懲處,則是為了捍衛“一夫一妻”這一基本婚姻制度,確保婚姻關系的嚴肅性和排他性。因此,盡管兩者在對待“事實婚姻”的態度上存在差異,但都是基于對社會穩定和公共秩序的維護。
※刑法中關于“事實婚姻”的規定
將“事實婚姻”列為認定“重婚罪”的規定最早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法復[1994]10號)》,主要內容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雖然以上批復已于2013年1月14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第九批)的決定》予以廢止。但相關規則在此后的司法裁判中仍然予以沿用。
【參考案例】:(2015)深中法刑一終字第1062號、(2017)粵0306刑初1649號、(2017)粵0306刑初914號、(2022)蘇04刑終182號
三、重婚罪與非罪的界定
(一)重婚罪與非法同居行為的界限
非法同居既可以是指有配偶的人與有配偶或無配偶的他人同居,也可以是雙方都無配偶的人同居。前者,事實上是一種長期與他人的婚外性行為,如果不以夫妻名義,屬于一般姘居行為,不構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成立事實婚姻的,可構成重婚罪。后者,即使是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也不構成重婚罪。
(二)其他特殊情形
被拐婦女再婚是否構成重婚罪?
如果婦女已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并非自愿,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因此,這種情況下女方并不構成重婚罪。
另外,因遭自然災害外流謀生而重婚的,因配偶外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底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被拐賣后再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與他人結婚的等,由于受客觀條件所迫,且主觀不斷惡性較小,不應以重婚罪論。
四、重婚罪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重婚屬于法定的離婚事由之一。因此,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當事人發生重婚的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離婚,并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由于存在重婚的情形,即使第二段婚姻進行了結婚登記,也屬于無效婚姻。
(二)刑事法律責任
如果認定為“重婚罪”,會被依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原配遭遇重婚應如何維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重婚罪”屬于公訴案件。同時,如果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另外,如果重婚者沒有再次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可以從是否滿足“以夫妻名義”和“同居生活”兩個條件,來判斷有無控告重婚的可能。
(一)公訴程序
1、向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犯罪行為地”的公安機關報案。“犯罪行為地”是指重婚行為的發生地,主要包括再次結婚的登記地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地方。
2、準備相關的證明材料和證據
首先,報案時,要有證明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的證明材料。否則,難免會遭到“踢皮球”。
其次,要有能夠反映重婚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證據。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重婚的事實,將很難說服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類型:
①結婚證。這類證據的證明效力最高,可以直接證明重婚的事實。
②住院材料。這類材料中可能會填寫雙方的名字和夫妻關系,可以用來證明重婚者和第三者對外以夫妻宣稱的事實。
③小孩出生材料和入戶材料。這類材料中也可能會有申報夫妻關系的表格,甚至可能還會有偽造的結婚證,這些都可以用來證明重婚者與第三者對外以夫妻宣稱的事實。
④證人證言。同事、朋友、鄰居、小區保安等,能夠證明重婚者與第三者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知情人。
⑤視頻、照片。比如重婚者與第三者居住小區的監控錄像,可以證明重婚者與第三者同居生活的事實。如果有擺結婚酒宴時形成的視頻和照片,還可以證明重婚者與第三者對外以夫妻宣稱的事實。
⑥重婚者曾在婚姻中有自認重婚的證據,比如帶有重婚者簽字或手印的保證書、悔過書、協議書等。
⑦確定第三者身份的證據。
【注意】
有些證據不可自己調取。只能提供相關線索讓公安機關調取,或者在自訴案件中通過申請法院調取。比如重婚者和第三者的婚姻登記檔案、重婚者以配偶名義簽字辦理住院、同意手術的材料、載有重婚者以及第三者姓名的房產證等文件。
(二)自訴程序
1、向什么法院起訴?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在“犯罪行為地”“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起訴。
2、立案材料和證據材料
根據具體案情起草合適的自訴狀,按照要求填寫各類表格。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一定要認真整理相關的證據材料,具體類型可以參考前面的內容,然后形成證據目錄,并提煉證明目的。如果有需要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可以一并提交調查申請,如果委托律師的,還可以申請律師調查令。
六、如何避免“被重婚”
在現實生活中,重婚的識別并不總是那么容易。因為有些人會采取各種手段來掩蓋自己的重婚行為,比如偽造離婚證、隱瞞婚姻狀況等。因此,我們需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識別和判斷一個人是否涉嫌重婚:
(一)婚姻狀態的核實
在建立戀愛關系或者考慮結婚前,我們應該通過多種途徑來核實對方的婚姻狀況。比如,可以通過查詢戶籍信息、婚姻登記記錄等方式來了解對方的婚姻狀況。如果對方故意隱瞞或者偽造婚姻狀況信息,那么就需要引起我們的警惕。
(二)社交媒體的線索
在社交媒體上,人們往往會分享自己的生活點滴和感情經歷。因此,我們可以通過觀察對方的社交媒體賬號來發現一些重婚的線索。比如,對方在社交媒體上曬出了與不同人的結婚照或者親密照片,或者頻繁更換伴侶等,這些都可能是重婚的征兆。
(三)親友的反饋
有時候,我們可能無法直接了解對方的婚姻狀況,但是可以通過與對方的親友交流來獲取一些信息。比如,我們可以詢問對方的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朋友等,了解對方是否已婚或者是否有其他感情經歷。如果對方親友的回答與對方自己的說法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那么就需要引起我們的警覺。
(四)咨詢專業機構
如果我們對對方的婚姻狀況存在疑慮,可以尋求律師、婚姻咨詢機構等專業人士的幫助。這些專業機構可以通過專業的手段來核實對方的婚姻狀況,并為我們提供法律建議和幫助。
七、結語
愛情,作為人類情感中最復雜、最美好的一種,應當建立在尊重、信任和誠實的基礎上。然而,當愛情與法律的底線相碰撞,當它在不道德的土壤中生根發芽,它就有可能演變成一種犯罪,比如重婚罪。
重婚罪不僅是對婚姻法律制度的公然挑戰,更是對家庭倫理、社會道德的嚴重踐踏。它給當事人帶來了沉重的法律后果,給家庭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創傷,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因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重婚罪的識別和防范工作,共同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
在識別和防范重婚罪的過程中,我們需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增強法律意識,認真核實婚姻狀況,并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機構的幫助。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有效地避免陷入重婚的陷阱,保護自己和家庭的幸福與安寧。
最后,我們要強調的是,愛情和婚姻是美好而神圣的,它們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尊重。任何以愛情為借口而違反法律、破壞家庭的行為都是不可取的。讓我們共同攜手,以法律為準繩,以道德為底線,共同維護愛情和婚姻的純潔與美好。
在未來的日子里,我們期待通過不斷的努力,讓愛情和婚姻在法律的庇護下綻放出更加絢麗的光彩,為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貢獻我們的力量。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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