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對于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及其登記有了一系列的變化,這個變化的結果是公司對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程序更加方便快捷,優化了公司出現僵局時的處理機制。
法定代表人變更程序的兩點變化
1、公司章程不再要求記載法定代表人
原《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明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應記載的事項,經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第(七)項則規定章程應記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方法”。
2、新法定代表人簽署變更申請文件即可變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對公司內部治理的影響
如果是按原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要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修改公司章程屬于股東會的特殊表決事項,“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一點新《公司法》沒有變),而且變更文件還有可能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的配合才行(各地做法有可能不一致)。而新《公司法》修改之后,非常明確的只要新法定代表人簽署新變更申請文件,而且原則上不需要變更公司章程,只需要換營業執照就可以了(營業執照上有要求記載法定代表人姓名)。這對于有“治理僵局”或股權爭議的公司而言,將更容易變更掉不配合或失蹤失聯的法定代表人。
另外,從上述規定可見,變更法定代表人完全可以在原法定代表人不參與,以及股東或部分股東不參與的情況下完成。所以,新《公司法》實施后,各個股東在設立公司或投資入股時,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辦法就成了必須考慮的問題,需要提前確認章程中的規定條件或修改公司章程,以保障股東的權利,否則對于通過法定代表人,展開對公司的治理將受到影響。
公司的對外責任
新《公司法》第十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規規定了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經理辭任時,其法定代表人職務同時辭任。從前文所述可以知道,公司只要確定了新法定代表人之后,就可以單方啟動變更程序,不需要辭任的原董事或經理的配合。法律規定了公司在30日內的變更義務,應該是夠時間完成的。
如果公司能變更,而逾期怠于變更的話,將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明顯的過錯。此時,即使法律上“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如果未變更登記的原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的,信賴原登記的善意相對人,因此實施交易行為等,公司也將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因此給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由于不及時變更的違法過錯性,不可避免的也將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辭任法定代表人而未及時變更,就好比別人帶走了公章,而未及時要回一下一樣充滿風險,可以說,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應參考公司的證照一樣,對“法定代表人”的登記進行管理,制訂法定代表人產生、變更辦法,并認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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