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重拳出擊打擊跨省販賣、運輸毒品犯罪行為
被告人舒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3日9時許,被告人舒某某安排向某某(已判刑)攜帶120萬元購毒款從湖南省溆浦縣出發,前往廣東省廣州市購買海洛因。當天向某某到廣州市某某公寓毒品上家住處,以每克海洛因260元、每克底粉5元的價格,共計支付給毒品上家120萬元,購得海洛因4500余克、底粉6000余克。毒品上家另給了向某某2萬余元現金和1小包海洛因。當天21時許,向某某攜帶毒品乘車返回溆浦縣。5月14日7時許,公安人員在溆浦縣某高速隧道內截停車輛并抓獲向某某,當場從向某某攜帶的一個牛仔雙肩包內查獲海洛因5包共計4505.6克、煙酰胺6包共計6012.3克;還從向某某身上查獲重10.7克的海洛因1包。
【裁判結果】
被告人舒某某為販賣而安排向某某等人購買、運輸毒品海洛因4505.6克,舒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毒品數量大。舒某某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死刑。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舒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
近年來,省內的犯罪分子前往廣東省購買毒品后運回當地進行販賣,已成為懷化市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特點。與此同時,公安機關加大了執法查緝力度,一些案件得以在運輸途中被破獲。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駕車從我省前往廣東省購買毒品,攜毒返程途中被查獲的案件。被告人舒某某組織他人跨省販賣、運輸海洛因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極大,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據此我院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毒品犯罪的嚴懲。
案例二
依法打擊毒品犯罪衍生的下游犯罪行為
上訴人賀某某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間,上訴人賀某某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員宋某甲、宋某乙、甄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等人販賣毒品海洛因共約2.15克。期間,賀某某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使用陽某某的微信賬戶,收取宋某甲、宋某乙、甄某某支付的毒資共計4330元,之后又將其中2330元毒資提現至陽某某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中并取現。
【裁判結果】
上訴人賀某某違反國家關于毒品的管理規定,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海洛因超過2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屬情節嚴重;賀某某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質和來源,利用他人賬戶收取毒資并提現歸個人使用,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賀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賀某某的違法所得6230元應當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據此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即:一、被告人賀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賀某某違法所得的人民幣六千二百三十元,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是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洗錢活動在為毒品犯罪清洗毒資的同時,也為擴大毒品犯罪規模提供了資金支持,助長了毒品犯罪的蔓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行為規定為犯罪,加大了對從洗錢犯罪中獲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懲罰力度。該案中,被告人賀某某通過使用他人的微信賬號、銀行賬戶等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自身販賣毒品所獲毒資,掩飾、隱瞞販毒違法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妄圖“洗白”毒資和隱匿毒資來源。對其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罪并罰,以同步懲治上下游犯罪,斬斷毒品犯罪的資金鏈條,摧毀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經濟基礎。
案例三
嚴厲打擊跨境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
被告人鄧某犯走私、販賣毒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日,葉某某、戚某某、龔某某三人從云南省鎮康縣偷渡到緬甸。次日,經被告人鄧某介紹,萬某某帶著兩個緬甸女毒販和葉某某、戚某某在緬甸果敢某酒店房間見面,雙方商定以每克188元的價格購買100萬元毒品海洛因,共15塊,每塊重350克,由葉某某支付定金20萬元,緬甸毒販負責將貨送到湖南省溆浦縣。2019年3月13日7時許,緬甸毒販通知龔某某貨已到溆浦。后葉某某支付50萬元到緬甸毒販指定銀行賬戶,葉某某、龔某某趕到溆浦縣某酒店房間進行毒品交易,當日13時許,溆浦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在該酒店將進行毒品交易的葉某某、龔某某現場抓獲,并從葉某某手中查獲一箱裝有毒品疑似物的紙箱。經檢查,紙箱內有塊狀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5塊,袋裝毒品疑似物3袋。經稱重,15塊毒品疑似物共凈重5242.79克,3袋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凈重2991.15克。經鑒定,15塊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含量為1.8%-2.7%。3袋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未檢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裁判結果】
被告人鄧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規,明知葉某某、戚某某走私、販賣毒品,而為其介紹、聯絡毒販者,其行為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鄧某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鄧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本案涉案毒品含量極低,明顯低于同類毒品的正常純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認定被告人鄧某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
西南地區臨近“金三角”,一直是我國嚴防境外毒品輸入、滲透的重點地區,從云南偷渡到緬甸后走私毒品入境并往內地省份擴散是該地區毒品犯罪的重要方式,也是歷來重點打擊的源頭性毒品犯罪。該案就是一起境外買毒、境內運輸并交易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鄧某伙同他人專門偷渡到緬甸介紹購買毒品,毒品到達指定地點后聯系上家支付毒資、接取毒品,涉案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但考慮到鄧某有自首情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毒品含量低等因素,量刑時應體現寬嚴相濟的政策。
來源:懷化中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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