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愛財 取之有道
偏偏有些人
以身試法 取之有“盜”
獲取不義之財的不法分子
難逃法律制裁
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6月26日,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三起盜竊案,并當庭宣判。
案情回顧1:2024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田某相約外出搞點錢,后兩人分別駕駛車輛至玉屏縣亞魚鄉郭家灣村一工地,兩人將散落在工地上的扣件等物品裝進蛇皮口袋并搬運到田某的車內。因被他人發現,田某某和田某分別駕車逃走。田某被亞魚派出所民警抓獲時當場從其車內查獲被盜扣件等物品16袋,經清點扣件564顆及頂托29根。經評估,上述被盜物品共計價值2233元。案發后,被盜物品已由玉屏縣公安局發還被害人。
經審理后,結合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判決被告人田某某、田某犯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和八個月,并處罰金。
案情回顧2:2024年5月10日,被告人黃某某到玉屏縣城玩耍,因沒錢用,遂打算偷摩托車賣了換錢。22時許,黃某某走到玉屏縣平溪街道舞陽村獅子坡處,將被害人洪某停放在車庫內的一輛二輪摩托車推到沙灣大橋附近一塊空地,因該車無法用剪線點火的方式啟動,遂將車輛留在該處。隨后黃某某走到玉屏縣原農業局宿舍,將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輛二輪摩托車推走,剪線點火啟動后,黃某某將車騎至玉屏縣田坪鎮,停放在農貿市場對面一網吧旁邊的巷子里。經評估,洪某被盜二輪摩托車價值3300元,汪某某被盜二輪摩托車價值1025元。案發后,被盜的兩輛摩托車,已由玉屏縣公安局找回發還被害人。
經審理后,結合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案情回顧3:2024年5月1日,被告人史某某與其女友謝某某去銅仁梵凈山旅游,途中史某某提出在玉屏住一晚再走,便在玉屏下高速到縣城內一家賓館開房休息,隨后史某某稱自己外出有事,遂到玉屏縣平溪街道“某食品批發部”與網友被害人張某某見面。后史某某稱開車累了便到張某某店內房間的床上休息,在休息時發現張某某的枕頭里面有一個錢包,遂將錢包的1400元現金放進自己的褲兜,后史某某以給張某某買玫瑰花為由離開。離開后,史某某便將張某某的聯系方式拉黑。回到賓館后,史某某將盜竊的現金偷偷放入謝某某的黑色挎包內。
經審理后,結合被告人史某某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判決被告人史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官提醒:盜竊絕不是發家致富的“捷徑”,不勞而獲逃不過法律的制裁,觸碰法律的“高壓線”,只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廣大群眾要增強防盜意識,注意妥善保管財物,以防財物被盜。
(玉屏法院 向政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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