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強奸殺人案,讓人憤怒。
法院的判決都充滿著憤怒:動機卑劣,認罪態度差,核準死刑!
(案件來源:江西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經過:
男子陳某性情暴戾,長期失業收入不穩定,常年獨來獨往,他的心思沒有放在好好工作上,卻沉迷于雞鳴狗盜之事。
這樣的人也不會有女人敢靠近,因此為了解決生理需求頻繁瀏覽各種情色網站。
案發當天,陳某寂寞難耐再次在出租屋瀏覽色情網站,但是這行為治標不治本,心一橫,顧不上身上只剩下十幾天的飯錢,就要出門嫖娼,剛出房門轉念一想,把錢花了接下來怎么過?
陳某腦子本來就不正常,法律意識又淡薄,他轉念一想,回到屋子把那把自制的柴火槍帶身上就出門了。
他打定了主意想吃“霸王餐”,于是騎著摩托車就往縣城趕。
當他走到一處高速路口的綠蔭路段時看到了15歲的女孩子羅某,羅某清純漂亮,陳某不由降低了車速多看了幾眼,也就是這幾眼他的魂都被羅某勾去了。
他歹念頓起,要是能與羅某發生性關系,那不是把那吃飯錢給省下來了嗎?
于是他一直尾隨羅某,準備找機會作案。
到了一處公路涵洞的時候,陳某觀察四周沒有人,于是加速追上了羅某把羅某叫住,羅某一看是陌生人,沒理會他繼續騎著車前行。
這陳某看羅某只顧往前走而不搭話,想必欺負她也不敢反抗吧,于是再次上前直接對羅某說想要與她發生性關系。
這時羅某意識到了自己遇到了歹人,怒瞪了一眼陳某,罵了一句:“腦子不正常。”
隨后沒再理會陳某,加速往前走想擺脫陳某,陳某不死心,再次追上羅某并把她逼停,把羅某逼到了路邊上,他直接把藏在身上那把改裝過的柴火槍掏了出來頂著羅某的腦門,稱要和她發生性關系,不同意就打死她。
羅某大概也沒想到陳某性情如此暴戾,依然不從,并掙脫陳某的控制要離開,陳某這時終于被羅某激怒了,他憤怒一個小女孩都沒把他放在眼里。
本來生活一塌糊涂的他遭受了多少冷眼,一直以來都沒有人正眼看他一下,但是他從來不會從自己身上找問題,而把自己的不滿和憤怒發泄到他人身上。
這一回,竟然連個弱不禁風的小女孩都把他放眼里,那積壓的怒火頓時爆發了,他舉起那把槍對著羅某后腦就是一槍,受到槍擊羅某頓時倒地不起,后腦勺冒出血來。
陳某看到羅某倒地,還上前查看,最后直接就離開了,趁著夜色逃竄,過錯中還把作案的槍支掩埋了。
直到羅某被路人發現撥打了急救電話,遺憾的是羅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陳某被抓捕歸案后卻態度囂張,拒不承認自己槍殺羅某的事實。
當把當時路上抓拍到的監控擺在他的面前的時候卻改口成羅某對他進行辱罵,他因為受到了羞辱因此憤怒之下開槍,總之他一直狡辯顯得自己有多無辜,羅某的死亡也不不是他故意的,稱并不知道那柴火槍能殺死人。
總之從頭到尾沒有半分的悔罪之意。
最終陳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
那么從法律層面來看,陳某稱其是失手導致羅某死亡,但是最終還是被定性為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法律依據是如何的呢?
故意殺人罪定義:
故意殺人罪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有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并此行為具有非法性,構成故意殺人罪。
判斷是否故意殺人,關鍵在于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即明知道此行為能造成他人死亡,而希望其行為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或放任死亡結果發生。
本案中,陳某意圖以威脅手段促使與其發生性關系,遭到拒絕后對羅某的不理睬懷恨在心,槍擊羅某頭部。
當羅某倒地后陳某還上前查看,并沒有對羅某實施救助,隨后即逃離現場。
陳某稱自己是因為憤怒而槍擊羅某,但并不希望因此造成羅某死亡,但是從以上作案環節可以判斷其存在故意殺人的可能性:
陳某使用的是進行改裝過的柴火槍,其威力之大足以威脅到他人的性命;腹部,胸部,頭部,頸部受到重擊均能構成性命危險,主觀上不存在故意剝奪他們生命的,一般都會避開這些部位,或使用不能造成生命危險的工作進行打擊。
但是陳某卻直接使用槍支向羅某頭部射擊,作為了名正常的成年人,是不可能不知道槍擊頭部會致命的。
羅某倒地后,陳某上前查看并未施救,反而逃離現場,再結合到案后其毫無悔意的態度,足以說明其對羅某的死亡是明知如果不施救就會死亡,其是持放任態度的。
因此 ,陳某主觀上是存在故意殺人的意思的,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
同時,陳某非法持有槍支,構成持有槍支罪。
如果量刑:
持有槍支罪的量刑輕于故意殺人罪,刑法中遵從“量刑從重”原則,以故意殺人罪進行對陳某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指導意見中指出: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案件,如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行兇對象的,應當從其主觀不惡性,社會危險性進行綜合考慮是否執行死刑。
本案中,陳某作案目的卑劣,手段殘忍,同時悔罪態度極差,可以判斷其改造可能性非常低,其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最終,陳某被核準死刑。
從此,社會上少了一個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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