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8:危險駕駛罪,血液酒精含量156.7mg/100ml,無證駕駛,如何處罰?
案例:申**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臨西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535刑初81號
血液酒精含量:156.7mg/100ml
開庭前是否羈押:偵查階段拘留6日后取保候審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諒解、賠償損失
從重情節:無證
刑期: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千元
案發時間:2023.11.06
裁判日期:2024.06.28
檢察院起訴書指控:
2023年11月6日14時50分許,被告人申**無證駕駛冀E7××**小型面包車沿邢臨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袁莊路段時,與對向被害人馬某源駕駛的冀EL××**輕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申**繼續駕車逃逸至張八村路段時,將前方同向行駛付桂菊駕駛的魯P6××**小型轎車攔停,申**與付桂菊產生糾紛。經清河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申**血液乙醇含量為156.7mg/100ml。
辯方觀點:
被告人申**對起訴書指控的無證醉酒駕駛肇事的事實予以供認,提出其認為前方同向付桂菊駕駛的車輛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故繼續行駛追停前方車輛。付桂菊報警,其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不屬于駕車逃逸。歸案后積極配合公安交警調查。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的意見,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申**繼續向前開車攔停其認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前方同向車輛。前車報警后,申**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且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承擔事故全責的依據之一是其駕車離開現場。被告人申**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視為自首。造成的實際危害后果較輕。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系初犯、偶犯。
法院認為:
被告人申**無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發生一般交通事故后駛離現場,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因其他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酌情從重處罰。
被告人申**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主動履行財產刑,有明顯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
裁判結果:
被告人申**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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