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民政部的統計數據顯示2024年上半年結婚登記數量創新低。
可能是巧合,8月12日,民政部開始公開征集修改《婚姻登記條例》的意見。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條例欲奪走父母手上攥著的影響婚姻登記率的王炸:戶口本。
1
先看下2003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中的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再看下《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的第八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想象一下,兩個根基尚未穩定、沉浸在愛情中的小年輕柔情蜜意地說:我們的終身大事當然是自己做主!然后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帶著身份證登記結婚了。
忽然有一天,女孩子大著肚子跑回家,說自己的日子過不下去了,做大人的會作何感想?
我依舊記得很多年前在農村老家,一個大叔在說起自家兒子零成本娶了個老婆——應該說是在外面騙回來一個女孩子時,那臉上泛起的十足傲嬌的笑容。
如果新的條例通過了,那么當年那個大叔的笑容有多得意,以后因婚姻失意的女孩子的父母就有多絕望。孩子不懂事,大人還能不懂事嗎?不被父母認可的婚姻,多半是不幸福的。
當然也有人覺得:婚姻要家庭來“把關”,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一種潛在力量,也是《征求意見稿》希望打破的一種社會習慣。更有人家專家堂而皇之地跳出來說:結婚登記不要戶口本,可能會緩解天價彩禮的現象。
天價彩禮只是個別現象,卻能把年輕人的終身大事視作兒戲?難道只要婚姻登記數量上去了,小年輕懵懵懂懂地把娃生下來了,管他以后過的怎么樣,也不管他離婚率是不是上去了?這不是治標不治本嗎?
2
說到離婚,《征求意見稿》中為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離婚率,也適當地做出了調整。
現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
現行第十六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不過現在已經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了,再來看看《征求意見稿》。
第十五條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第十六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
可以看到,《征求意見稿》中對離婚要的證件少了,但只要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都可以申請撤銷。簡單說就是:新條例會讓結婚變得簡單,離婚變得麻煩。
在不需要父母許可的下一時沖動結了婚,離婚卻要冷靜了?
我想說:反對不被父母認可的結合,更反對婚姻登記不要戶口本。
3
婚姻畢竟是人生大事,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選擇負責,現在權利完全交給了個人,特別擔心的是缺乏社會閱歷的年輕人,他們可能還不知道如何慎重,因此希望過來人幫他們慎重選擇。
婚姻自由的真正目的,不是讓當事人雙方自由結婚,然后在步入家庭生活后,被套牢一輩子!如果真是為了數據好看,那提出這個修改方案的人,真是居心不良。
婚姻是終身大事,反對婚姻登記所持證件中取消“戶口證明”,反對離婚登記時取消“離婚協議書”及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可撤銷申請……
雖然不知道我們的意見能否阻止條例的修改,但現在能做的,也就只有這么多了。
再往好處想,征求意見本身就是一種進步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