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江蘇高院舉行2024年度行政審判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周某、蔣某訴某市公安局強制遷出戶口案是第一起案例。法院認為,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出賣人未將其戶口遷出,買受人可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戶口遷移。公安機關依申請并經調查核實、履行告知義務等程序后將原戶口遷出,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原房主未遷出戶口,公安強制遷出獲法院支持
翟某于2021年11月購買案涉房屋并完成不動產轉移登記。因周某、蔣某未將其戶口遷出,2023年2月,翟某書面申請公安局將周某、蔣某的戶口從案涉房屋中遷出。由于無法與周某、蔣某取得聯系,公安局于同年3月通過在房屋所在社區公告欄張貼告知書的方式,通知周某、蔣某辦理戶口遷出手續,但二人在期限內仍未主動遷出。后公安局根據翟某的申請并結合相關材料,將周某、蔣某的戶口遷至其居住地社區家庭戶。周某、蔣某不服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公安局的戶口遷移行為違法,并要求將戶口遷回原址。
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一審認為,案涉房屋所有權已依法轉移登記至翟某名下,周某、蔣某不具備在該房屋登記戶口的條件。公安局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九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等規定,履行了受理、調查等法定程序,經核實后通過張貼告知書履行告知義務,并在公告期滿后將周某、蔣某戶口遷至居住地社區家庭戶,符合上述規定,于是判決駁回周某、蔣某的訴訟請求。周某、蔣某不服,提起上訴。泰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系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后引發的戶口遷移爭議,明確了房屋所有權轉移后,原房屋權利人應履行遷出戶口義務。法院依法支持公安機關依法定程序強制遷出原權利人戶口并為新房主辦理落戶登記的行政行為,有效解決了二手房交易后的落戶難題,保障了房屋買受人基于所有權依法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維護了不動產交易安全與戶籍管理秩序。
開發商貨不對板構成虛假宣傳,遭市場監管局處罰
2022年2月,連云港贛榆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反映稱,一家開發商在商品房介紹視頻中宣稱從電梯間到入戶門墻壁均是瓷磚到頂,現即將交房,入戶前室墻壁未貼瓷磚,存在虛假宣傳行為。2022年6月,該項目開始交房,同年8月執法人員再次現場檢查時,除樣板間和3號樓1單元中戶外,其余7幢房屋入戶前室墻壁均未貼瓷磚,與開發商售房時宣傳的交付標準明顯不一致。2023年3月,市場監管局作出處罰決定,認定開發商對其銷售的樓盤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開發商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連云港市贛榆區法院一審認為,開發商在其營銷中心和樣板間拍攝項目介紹視頻,并公開上傳于第三方網絡平臺,屬于商業宣傳行為。開發商采用“網絡平臺公開+向有購房意向者定向推送”的方式進行宣傳,傳播力強,受眾精準,其在視頻中宣稱電梯間到入戶前室墻壁均貼有瓷磚,相關內容雖未寫入購房合同,但對購房者的消費預期已產生實質性影響,因實際交付房屋未達到視頻宣傳承諾的標準,因此構成虛假商業宣傳。市場監管局在法定幅度范圍內對開發商處以罰款,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罰得當。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開發商的訴訟請求。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連云港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商品房的營銷宣傳應當真實、合法。企業在利用互聯網宣傳商品房時,需嚴格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不得通過網絡、短視頻等平臺進行虛假、夸大宣傳,誤導消費者。本案裁判堅持“宣傳內容關聯性—受眾認知影響度—法益侵害實質性”的三階審查標準,監督支持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政,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切實保障購房者合法權益,有利于保障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未全面調查核實,城建部門被判敗訴
案涉房屋登記在朱某與丁某名下,二人育有朱某斌、朱某權及朱某榕三子女,二人去世后未留下遺囑。朱某榕與其丈夫王某友長期居住于此房屋。2021年,某區住建局因實施周邊環境整治項目,委托城建中心開展房屋搬遷工作。城建中心在實施項目過程中僅與朱某榕、王某友簽訂補償協議,約定以產權調換方式對其安置補償。朱某斌、朱某權未獲任何補償,于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并要求某區住建局履行補償職責。
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行政協議無效,并責令某區住建局重新履行補償職責。朱某榕、王某友以及某區住建局均不服,提起上訴。淮安中院二審認為,某區住建局委托城建中心簽訂案涉補償協議時,在明知案涉房屋尚未進行遺產分割的情況下,應與朱某與丁某的三個子女共同簽訂案涉補償協議。現城建中心僅與部分權利人簽訂協議且協議內容明顯損害朱某斌、朱某權的利益,不被兩人認可,屬重大且明顯的違法行為,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該行政協議無效符合法律規定。淮安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在簽訂行政協議時,應當履行審慎審查義務。這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內在要求,也是防范法律風險、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必要舉措,有利于推進行政協議領域法治化,提升政府公信力。行政機關應對協議內容所涉及的權利主體進行全面細致的核查,若協議內容明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協議效力應當依法被否定。本案中,人民法院通過確認補償協議無效,明確了行政機關在征收補償過程中的審慎審查義務,對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財產權益及完善行政協議司法審查規則,都具有重要意義。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顧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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