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在稅前扣除。以下是相關條件和規定:
- 專項申報: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并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 損失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損失。這些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可以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 稅前扣除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中明確,資產損失包括固定資產和存貨的報廢、毀損、被盜損失等。這些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
- 提前報廢固定資產: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處理的資產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損失,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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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在滿足特定條件并經過專項申報后,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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