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網呼吁“嚴懲路虎女”的聲浪中,青島“路虎女”打人事件終于迎來了最新官方通報。
9月3日中午,青島公安發布“王某駕車逆行辱罵毆打他人”案件的情況通報。
青島市公安局在《情況通報》中,強調了以下四個問題:
1、打人者王某,系無業人員;
2、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3、“居家拘留”系謠言;
4、視頻中的黑衣男子不是警務人員,是王某同村村民。
根據官方的《情況通報》,整個事件可總結為:一個沒有身份背景的無業女子,因種種原因,干了一件不恰當的事,被嚴懲“行政拘留10日罰款1000”。
針對青島市公安局的《情況通報》,我提出如下疑惑。
一,“不構成尋釁滋事”經得起推敲嗎?
青島市公安局的《情況通報》中稱,該案件系行車糾紛引發,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尋釁滋事行為的構成要件。
好,我們先來學習下《刑法》中關于尋釁滋事罪的有關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請問青島警方:
路虎女在這起案件中——
有沒有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惡劣?
有沒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且情節惡劣?
屬不屬于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如果這“三問”中,“路虎女”王某但凡符合其中一條的特征,就應該被定性為“尋釁滋事”。
我們再來學習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共有六條。
其中第一條明確規定,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請問青島市公安局,該起案件是不是因“路虎女”在日常生活中偶發矛盾糾紛,并借故生非對受害人林某實施了多次毆打及辱罵?屬不屬于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
如果是,為什么就不能定性為“尋釁滋事”?
二、嶗山退役軍人事務管理局為什么“陽痿”了?
案件發生后,嶗山退役軍人事務管理局第一時間發聲,愿意為受害人林某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幫助。
可為什么事隔兩天后,嶗山退役軍人事務管理局就“陽痿”了,甚至連賬號名都改了?
嶗山退役軍人事務管理局此舉,是不是受到了來自某方面的壓力?
如果是,這個壓力又是什么?
如果不是,嶗山退役軍人事務管理局為什么一開端雄赳赳的站出來發聲,事后卻又變成“陽痿”?
三、“路虎女”王某猖狂的底氣是什么?
事件發生時,“路虎女”王某猖狂到無邊無盡,仿佛天是王大她是王二。
可根據官方通告,王某就是一介無業人員。
一個無業人員,她猖狂的底氣是什么?她究竟有著什么不為人知的背景和靠山?
《西游記》告訴我們,沒有靠山的妖精,都被悟空一棒子錘死了;有靠山的妖精,都被神仙接走了。
所以,以上三大疑惑如果沒有一個合理的解釋,官方通報就不足以慰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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