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A公司委托B報關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向海關申報出口至喀麥隆一般貿易項下80%己唑醇水分散粒劑15000千克,申報價格CIF444150歐元,申報商品編號3808921090。
經查,實際出口貨物成分為50%氟啶蟲酰胺,應歸入商品編號38089119.90,出口需提供農藥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
爭議焦點:殺菌劑己唑醇與殺蟲劑氟啶蟲酰胺分別如何歸類
海關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己唑醇是殺菌劑,氟啶蟲酰胺是殺蟲劑。
己唑醇屬三唑類殺菌劑,甾醇脫甲基化抑制劑,對真菌尤其是擔子菌門和子囊菌門引起的病害有廣譜性的保護和治療作用。
氟啶蟲酰胺是一種新型吡啶酰胺類殺蟲劑,除具有觸殺和胃毒作用,還具有很好的神經毒劑作用、良好的滲透作用和快速拒食作用。它可通過根部吸收快速向莖部、葉部滲透,起到正打反死的作用;害蟲攝入藥劑后,被迅速阻止吸汁很快停止吮吸,使蚜蟲等吮吸性害蟲的口針組織無法插入植物組織而致死。
本案中雖然名義上申報的是80%己唑醇水分散粒劑,但實際出口貨物成分為50%氟啶蟲酰胺,因此這種產品主要作用應為殺蟲劑,應歸類應為3808.91殺蟲劑。
綜上本案A公司上述申報不實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182號)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海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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