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至7月期間,當事人A公司先后委托B公司、C公司、D公司報關進口6批次凍熟魷魚。2022年5月11日,水口海關依法對A公司委托報關進口的上述6票凍熟魷魚進行商品歸類核查,確認上述6票凍熟魷魚商品歸類錯誤,存在漏繳稅款的情形,申報商品編號為0307431000,對應最惠國進口關稅稅率12%、增值稅率9%。根據企業申報的原產地證、水產證書所述,產品為煮熟,實際應歸入商品編號1605540000,對應最惠國進口關稅稅率5%、增值稅率13%。因企業申報時提供越南簽發的東盟原產地證書,依法減免進口關稅,企業申報貨物少繳4%的增值稅。
爭議焦點:凍熟魷魚如何歸類
海關商品歸類專業律師張嚴鋒提示:
魷魚一般指軟體動物門頭足綱槍形目之動物。
《稅則》第三章章注規定,本章僅限于本章各品目所列狀況的魚(包括肝及卵)、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受此條件限制,上述貨品不論是否切割、剁碎、絞碎、磨碎等,均應歸入本章。然而,烹煮或未按本章規定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應歸入第十六章。
03.07品目注釋規定:本品目也包括僅經過在運輸或冷凍之前為打開外殼或使其保持穩定的燙洗或其他類型的瞬時熱處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軟體動物。但本品目不包括用非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軟體動物(例如,用沸水烹煮過或用醋腌制的軟體動物)(品目16.05)。
第十六章包括超出第二章、第三章及品目05.04所列加工范圍以外的經制作或保藏的產品,其加工方法列舉如下:……二、煮、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飪,但在熏制前或熏制過程中制熟的熏魚、熏制的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蒸過或用水煮過的帶殼甲殼動物(品目03.06)、僅經過在運輸或冷凍之前為打開外殼或使其保持穩定的燙洗或其他類型的瞬時熱處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軟體動物(品目03.07)以及從制熟的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制得的細粉、粗粉及團粒(品目03.09)除外。
綜上當事人A公司因申報不實導致發生漏繳稅款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影響海關稅款征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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