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案涉房屋在劉老太與張老漢共居生活期間共同購買,故劉老太作為共有人依法享有該房屋的共有份額。十多年的共居生活,患病期間的張老漢又一直靠劉老太照顧,故劉老太理應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
以案釋法472,劉老太享有共有份額和居住權案
本案中,案涉房屋在劉老太與張老漢共居生活期間共同購買,故劉老太作為共有人依法享有該房屋的共有份額。十多年的共居生活,患病期間的張老漢又一直靠劉老太照顧,故劉老太理應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
一.案件簡介
張老漢二00六年離異,二00八年開始與劉老太共居,各種原因兩人未辦理婚姻登記。二00九年張老漢買了一套商品房和劉老太共居,房屋產權證登記為張老漢。二0一0年,張老漢患上尿毒癥,生活、看病等皆由劉老太照顧,【醫】院的各種文書的家屬一欄也是由劉老太簽字。二0二一年初,張老漢因病去世。同年五月,張老漢兒子張某通過各種辦法,將房屋變更為自己名下,隨之,以房屋所有人身份訴至F院要求劉老太搬離。被告劉老太認為,共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是共有財產,張老漢生前生活又一直靠自己照顧,自己對張老漢財產享有繼承份額,并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益。
法庭審理后認為,劉老太與張老漢形成共居關系,案涉房屋系張老漢與劉老太共居期間取得,依法認定為共有;兩人共同生活的十多年里,劉老太對張老漢全身心的照顧和護理,依法應當適當分得部分遺產份額,同時享有居住權益,故張某主張排除妨害、要求劉老太搬離的訴求,不予支持。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法庭認定劉老太與張老漢之間的關系為非婚共居關系,也許有讀者問,兩人共居了10多年相依為命,不是應該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嗎?這里來解釋一下。
事實婚姻關系還是共居關系?法律上有個認定標準,那就是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如果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可以補辦結婚證,如果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共居關系處理。本案劉老太與張老漢未補辦結婚登記,則按非婚共居關系認定。
非婚共居關系與婚姻關系在法律效力上是很不相同的:
1.財產認定的不同:婚姻關系中,家庭財產一般都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共居關系中則推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只有當證明財產是雙方共同出資形成的,才是雙方共有財產;
2.財產分割方式的不同:婚姻關系中,家庭財產是共有財產,一般按平均分割;共居關系中,是按份共有,即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共有。因此,一般是按比例分割,只有當無法證明出資比例時才平均分割。
這些區別,會對打官司帶來影響。
本案中,案涉房屋在劉老太與張老漢共居生活期間共同購買,故劉老太作為共有人依法享有該房屋的共有份額。十多年的共居生活,患病期間的張老漢又一直靠劉老太照顧,故劉老太理應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
?三相關法律
1.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公布實施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共居關系處理;
2.共居期間,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所得的收入,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說明:本文共居實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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