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內蒙古某醫院相關的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事件經過
2021 年9 月 17 日,患者因「胸悶氣短 3 天伴頭暈頭昏」前往醫院處就診,初步診斷為心肌供血不足、腦動脈供血不足。
2021 年 9 月 22 日復診,診斷為:心肌供血不足,女性更年期綜合癥,腦動脈供血不足。給予刺五加、多索茶堿注射液門診治療。
輸液結束后患者返家途中再發胸悶氣短癥狀,急診入當地市人民醫院就診。同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診斷為:急性非 ST 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急性左心衰竭;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I 型呼吸衰竭;高血壓 3 級。
醫療過錯分析
被告某某醫院治療過程中存在以下過失:對患者的病情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輔助檢查不完善:未做心肌酶、肌鈣蛋白、彩超、胸片等檢查;在 9 月 20 日病情發生變化被告未及時跟進相關檢查,治療不完善,導致患者病情進一步加重,終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被告在復查中沒有復診記錄,未履行拒絕檢查告知簽字手續,對患者當時病情變化拒絕檢查情況無法判斷,被告在診療過程中過失行為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最終鑒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法院判決
對于患者的死亡后果,被告院方承擔 70% 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近 69 萬元,具體如下:
死亡賠償金 621278 元、喪葬費 32643.1 元、精神撫慰金 35000 元。案件受理費 6353.78 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 1439.69 元,被告醫院負擔 4914.09 元。
一級甲等事故的概念:
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試行)》的規定,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是指根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這里不包括腦死亡。
目前我國醫學上對死亡確定有一個通用標準,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終止,各種死亡試驗都不起反應,同時軀體的低下部位出現尸斑等,即可認定為真正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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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丁香園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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