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很多逃稅案件未經(jīng)稅務行政處理便直接進行刑事責任追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第三條明確了“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稅務機關沒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今后該情形可能會不再常見,但也不能排除。本文分享下稅務行政處理前置的內容及相關案例。
一、稅務行政處理程序
稅務行政處理程序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行政追繳和行政處罰的程序。對于偷稅行為,稅務行政處理一般是三件套,即追繳稅款、滯納金和稅務行政罰款。追繳稅款、滯納金的行政文書是《稅務處理決定書》,進行稅務行政罰款的文書是《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因此,如果稅收違法行為超過五年未被發(fā)現(xiàn),稅務機關會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會作出《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就是三件套變?yōu)閮杉住?/p>
《刑法》201條第四款雖規(guī)定”……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不能機械地理解,對于超過五年不予稅務行政處罰的,只要補繳了應納稅款、滯納金,就應當認為符合了除罪條件。或者說,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本身就是接受行政處罰的方式之一。
二、相關案例
1、(2019)鄂刑再5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中收錄的(2019)鄂刑再5號《某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逃稅案》中,湖北高院認為,本案未經(jīng)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即直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追究某公司和李某某的刑事責任,剝奪了納稅義務人糾正納稅行為的權利,沒有經(jīng)過行政處置程序而由偵查機關直接介入,不符合《刑法》修訂的立法精神。最終改判某環(huán)境工程公司、李某某無罪。
2、(2014)濰刑二終字第30號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為,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七)修訂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其行為不具備刑事追訴的條件,依法應徑行判決宣告上訴人無罪。對于上訴人馬某所提“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先予行政處罰是刑事追訴的前置程序。具體到本案,原審判決關于上訴人逃稅事實的認定,屬于逾越行政處罰前置程序而為,不具法律效力,應予糾正。
筆者評述:該案一審判決以同樣的理由判決被告人馬某無罪,但馬某對事實認定不符,依然提起了上訴。該案的兩級法院的判決符合《刑法》修訂的立法精神,但判決書中載明的“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先予行政處罰是刑事追訴的前置程序”的表述是錯誤的,行政處罰并不是前置程序,因為某些案件可能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正確的表述應該是“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先予行政處理是刑事追訴的前置程序”。
三、常見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第三條明確了“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稅務機關沒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今后未經(jīng)稅務處理而直接進行刑事追責的情形將不會常見。主要發(fā)生的情形是法院審理的如虛開發(fā)票罪等其他案件中,如認為構成逃稅罪就直接改判逃稅罪。這種情形下,可以“未經(jīng)稅務行政前置程序”為由要求法院將案件移送稅務機關,保障當事人補交稅款、滯納金、罰款從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
四、時代塵埃
在查本篇文章的相關資料時,發(fā)現(xiàn)之前的處理比較混亂,很多案件未經(jīng)行政處理便直接追究了刑事責任,法院認為行政處理并不是進行刑事追責的前置程序,從而判定相關被告人逃稅罪成立。頗為感慨,也在文中提下吧。
1、(2016)甘0503刑初168號
法院認為,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的逃稅罪犯罪,其構成要件并不以稅務部門的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為前置條件,即只要有逃稅的事實且達到相應的數(shù)額及比例,就構成犯罪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該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系對已經(jīng)構成逃稅犯罪的初犯,在滿足該款規(guī)定的客觀條件下予以從寬處理的特別規(guī)定,而并非系阻卻追究刑事責任條款。綜上,我國刑法并未明文規(guī)定逃稅案件應由稅務機關先行行政處罰前置。
2、(2020)蘇0303刑初153號
法院認為,關于辯護人提出的公安機關對在稅務機關沒有對甲公司下達追繳通知的前提下即立案偵查,被告人王某的逃稅行為尚在稅務機關行政處理階段,程序違法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認為,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并未規(guī)定涉稅類刑事案件須以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為立案偵查的前置要件,公安機關對自行發(fā)現(xiàn)的犯罪線索進行調查屬于依法行使偵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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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2024年9月28日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共黨員,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專注于合同糾紛、公司糾紛、涉稅法律服務等領域。歡迎垂詢,聯(lián)系方式微信liuxuxu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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