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車禍發生后,當事人之間簽訂了一份一次性賠償協議,被法庭認定協議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予以撤銷,受損害方獲得了公正的賠償。
以案釋法473 ,已私了的車禍反悔案
本案車禍發生后,當事人之間簽訂了一份一次性賠償協議,被法庭認定協議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予以撤銷,受損害方獲得了公正的賠償。
一.案情簡介
去年7月,努某在道路上正常步行時,被艾某駕駛的轎車碰撞,造成努某受傷,經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艾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努某事故發生后送醫檢查并住院治療,艾某多次來看望,并支付其治療費1萬余元。努某出院后,艾某提出私了此事,處理簡單點,努某當時也同意,于是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與艾某、努某三方達成和解協議,由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努某各項損失共計57000元。但此后,努某發現自己傷勢較重,對傷殘程度進行了鑒定,傷情構成9級傷殘,先前的住院治療費也已花掉了近5萬元,剩下的7000元根本不夠其后續的治療康復。因此努某提訴,請求撤銷前述和解協議,兩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229307.85元。
法庭審理認為,本案中的和解協議賠付,是保險公司在未弄清受損人努某構成的傷殘程度,由此產生的殘疾賠償金和生活費等不確定的情形下核算的,賠償的數額顯失公平。此案調解結果,保險公司和被告艾某在已支付57000元的基礎上,另需又向努某支付了143000元。
二.案件的警示
通常來講,當人身損害出現時,當事人之間自愿協商確定一次性賠償損害賠償金額,只要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并且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等情形,那么該約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也就是說,本案的一次性賠償協議,通常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當事人反悔的。
但本案的一次性賠償協議,是被損害人,在對自己的傷情難以把握或存在錯誤認識,對后續治療恢復的時間和費用也難以預料的情況下,簽署的協議,因此,賠償的數額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
重大誤解在法律上是指:當事人對關鍵要素發生錯誤認識,導致行為的后果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對重大誤解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顯失公平則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三.相關法律
民典法規定以下二種情景可撤銷協議:
1.民事法律行為有重大誤解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的,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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