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沿河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烏江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副總經理陳啟鵬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陳啟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已退繳的涉案贓款人民幣109.969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陳啟鵬利用擔任貴州烏江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沿河自治縣山峽投資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貴州暢達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楊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工程承包、款項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09.9692萬元。
沿河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啟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09.9692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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