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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技術公司訴
某市食藥監局、某市政府
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訴訟監督時,除了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應對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是否符合過罰相當原則,進行合理性審查。對于法院裁判存在事實不清、確有錯誤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及時糾正錯誤裁判,督促行政機關統籌好執法工作和服務市場主體的關系,避免因行政處罰不當束縛企業發展,服務保障企業守法合規經營。
【案例簡介】
2016年8月,廣西某信息技術公司與某醫院簽訂《CT球管技術維修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某公司為某醫院維修發生故障的CT機X射線管組件(簡稱球管),維修期間該公司為某醫院提供了臨時代用球管應急,該產品進口完稅后價格是194227.35元。因該球管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原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稱市食藥監局)對某公司涉嫌違法經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對某公司處以10倍罰款1942273.5元。案經復議、訴訟,法院認為:市食藥監局適用法定最低10倍的罰款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和再審,法院以相同理由駁回。某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查明:市食藥監局曾對同案某醫院作出另一行政處罰,最終處以涉案球管貨值金額0.5倍罰款,即罰款97113.68元。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根據《》第五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要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某公司主觀目的在于維修原球管,沒有主觀故意,亦積極配合調查,在糾正違法行為和社會危害性方面與廣西某醫院的情形一致。對比市食藥監局對同一案件中球管使用單位某醫院罰款數額,綜合平衡考量兩方當事人的處罰幅度,案涉罰款明顯畸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過罰相當和公正原則,被訴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
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依法改判并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減輕處罰,處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1倍罰款,即194227.35元。
來源:檢察日報社 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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