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進口手表進境也會涉嫌走私犯罪
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與H市男子“Chris”(姓名不詳)商定,以港幣450000元的價格委托“Chris”在H市購買一塊L牌手表,并由“Chris”負責走私入境。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將購表費用人民幣385503元轉賬至“Chris”提供的銀行賬戶。后“Chris”通過李某(已判刑)等人將上述手表走私進境,再通過快遞方式發送至被告人王某指定的國某地址。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收取上述勞某手表。經A海關核定,被告人王某涉嫌走私的手表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202581.83元。
爭議焦點:購買進口手表進境也會涉嫌走私犯罪
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提示:
走私手表是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還是走私普通物品罪,首先要確定手表的稅率,要區分其作為貨物還是物品。如果是根據物品來征稅的話,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3號(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的公告),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000元及以上的手表,稅率為50%;而完稅價格低于人民幣10000元的手表,稅率為20%。
在走私手表案件中,正確評估涉案手表的價值對于確定罪名和量刑至關重要。通常情況下,走私手表會被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但如果手表的部分部件(如表帶)是由珍貴動物的毛皮、骨頭等制成的,則可能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如果走私的手表同時包含普通手表和使用了珍貴動物制品作表帶的手表,并且兩種類型的手表都達到了各自罪名的立案標準,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會面臨數罪并罰。
如何認定走私手表的價格對定罪量刑亦十分關鍵。以水客帶貨形式進境的貨物大多是貨主在境外購買、進境后進行銷售,或事前按訂單境外購買再境內銷售,因此,貨主的購買價格往往就是實際成交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的規定,涉嫌走私的貨物能夠確定成交價格的,其計稅價格應當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核確定。如果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則依序按海關所掌握的相同進口貨物的正常成交價格、海關所掌握的類似進口貨物的正常成交價格、海關所掌握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國際市場的正常成交價格等價格方法確定。
實踐中,在沒有證據查證實際成交價格的情況下,辦案部門通常會以價格認證中心或第三方檢測評估機構的估價作為完稅價格,并據此計算出計稅價格,進而計算出偷逃的稅款數額。
本案中王某作為貨主,為何最終法院沒有認為其是從犯呢?影響主從犯認定的關鍵在于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發揮的作用。走私手表案件多表現為貨主委托水客從境外走私手表進境,往往包括下單采購、通關、國內運輸等多個環節,其中通關環節是主要環節,是誰決定走私方式、攜帶或者組織人員攜帶手表入境,以及當事人在整個環節中參與程度等等都影響主從犯的認定;實施攜帶手表入境或者組織水客的通關人員往往會構成主犯,而未實施走私入境行為,僅僅是采購以及委托水客通關入境的,或者并不知道受委托方是如何走私入境,而僅僅是在國內收貨的國內貨主角色,雖然沒有像包稅走私案件中,存在明確的案例和條文,對在支付包稅費后就放任其他單位采取任何形式通關、只關心本單位貨物而不參與通關環節的貨主單位,可以認定為從犯的規定,但是目前的走私手表判例中,存在對于未實施直接走私行為的“國內貨主”認定為從犯的情形。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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