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第二十七條: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2016年11月,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居民唐恒耀被羈押345天無罪釋放,獲國家賠償金83593.5元。時間已過去8年,涉嫌制造該起冤假錯案的時任玉山縣某局局長張某風不僅沒有追責,還于2019年1月被提拔為上饒市某委副書記,2023年8月又被提拔為上饒市某局局長。盡管唐恒耀不間斷舉報,至今未果。
據了解,該案本是一起因項目合作開發引起的墊資及借款經濟糾紛。該案其中一方當事人練某軍與玉山縣原某局長張海風有著千絲萬縷聯系。而張某風是唐恒耀多年以來一直實名舉報的對象。
據查,2014年11月13日,江西某委巡視組向上饒市某委移送信訪轉辦單中涉及《反映玉山縣某委書記、某局局長張某風有關問題》的舉報,建議作進一步了解、核實。
2014年12月15日,江西某委第四巡視組又向上饒市某委轉交《關于涉及舉報人唐恒耀是否受到打擊報復的問題》,建議和上饒市某委找有關部門進一步核實,協同調查并妥善處理有關情況。
在舉報后不久,唐恒耀被玉山縣某局以涉嫌職務侵占立案偵查。將他所在山東臨沂市某和置業有限公司30套房屋查封,他在公司55%的股權和550萬凍結。
2015年4月3日,玉山縣某局偵查終結,以唐恒耀涉嫌職務侵占罪、合同詐騙罪向玉山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每次十五日。
2015年10月15日,玉山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認定唐恒耀涉嫌職務侵占罪、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唐恒耀不起訴。
上饒市檢察院在復查決定書中也認為,認定唐恒耀涉嫌職務侵占罪、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玉山縣檢察院對唐恒耀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正確。
2016年6月1日,唐恒耀被羈押345天后無罪釋放。2016年11月18日,唐恒耀獲國家賠償金83593.5元。
唐恒耀說,2021年5月。曾向某整頓督導組舉報并受理,但至今無果。一起因張某風濫用私權、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引起的冤假錯案雖然真相大白,他涉嫌徇私枉法、違法查封資產,造成我巨大損失應予追責。8年過去了,沒等來給我說法,卻等到張海風升職。
唐恒耀表示,我舉報張某風問題是事實,請求上級相關部門實地調查事實真相。如果舉報不真實,愿意承擔法律責任。此事將繼續關注。
來源:華北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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