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當事人A公司委托B公司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1票貨物,申報貨物共7項,其中第四項申報品名為潤滑劑,申報數量為30000袋,申報總價為990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為3403990000,對應的出口退稅率為13%。經海關查驗,發現該項潤滑劑應歸入商品編號2710199200項下,對應的出口退稅率為0,且出口潤滑劑需提交出口許可證。經查,當事人出口貨物,商品編號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和許可證件管理。
爭議焦點:潤滑劑如何歸類
上海海關歸類律師張嚴鋒團隊提示:
潤滑劑,是用以降低摩擦副的摩擦阻力、減緩其磨損的潤滑介質。本案屬于品目歸類錯誤,所涉及的兩個品目如下:
從兩個品目條文來看,品目27.10和品目34.03在含有石油及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的成分時是以按重量計70%為標準進行切分。按重量計不低于70%屬于品目27.10,低于70%歸入品目34.03。本案當事人申報商品編碼為3403.9900,不含石油及瀝青礦物油成分,是一種非礦物性的潤滑劑。但從海關查驗認定結果來看,申報潤滑劑實際上含有石油及瀝青礦物油成分,并且按重量計石油及瀝青礦物油含量不低于70%,是一種礦物性、非醫用用途、符合本國子目注釋2710.1992的描述的油脂狀半固體潤滑脂。
綜上當事人出口貨物,商品編號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和許可證件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并構成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列之違法行為,依法應予處罰。
當事人違法行為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可能多退稅款1萬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且系初次發生并及時改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附件2所列之事項;當事人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并在海關發現違法行為之后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之情形,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多個從輕處罰情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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