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沒有經歷過勞動糾紛的企業和勞動者來說,可能認為只有雙方產生很大的矛盾,比如拖欠很久工資、無故開除、發生工傷事故等情形,才會發展到對簿公堂的程度。但實際上很多勞動糾紛都是因為很小的矛盾引起的。
前段時間有一個熱點新聞,員工上班兩天因為拒絕周末加班被辭退,跟公司打了一年半官司,公司愿意支付他訴求的金額也拒絕調解,聲稱 “我打這場官司不是為了金錢而斗爭的,是為了真理而斗爭的”、“是階級斗爭,是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之間的階級斗爭"。
對于很多懂法、有知識、有思想的年輕員工,上班只是為了謀生,不受窩囊氣、不受壓榨剝削、法定權益寸步不讓,企業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必須要順應時代改變,否則勞動糾紛會越來越多。
【案例一】請事假多扣6塊,員工申請仲裁要求賠償
薛某2011年11月入職東莞某電子公司工作,公司從2017年9月才開始為薛某繳納社會保險。
薛某得工資組成為底薪3000元+加班費以及各種獎金補助,加班工資和請事假都是按照3000元底薪計算。
公司的《員工手冊》手冊規定:員工月工作天數是20.83天,員工請事假扣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員工底薪÷月工作天數÷8小時×請假天數。
2018年2月至6月期間薛某因故間隔請了41天事假,公司按照規定以144元每天扣除事假工資(3000÷20.83)。
薛某認為法律規定的月計薪天數應該是21.75天,請事假每天只應該扣3000÷21.75=137.9元,公司多扣了事假工資。
2018年8月,薛某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向公司郵寄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40000元,以及未休年假工資等。
法院認為,按照《勞動法》規定,日工資應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現公司以20.83天計算日工資用以請事假扣薪,多扣除了薛某請事假的工資,即公司存在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向薛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3271元。
【案例二】損壞公物被罰款50元,員工提起仲裁要求多項賠償
王某2005年3月入職天津市某制造公司工作,雙方于2015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9年5月,王某在工作中操作叉車時損壞了公司物品,公司對王某的違規行為處以50元罰款,并將處罰通知公示。
2019年6月,王某以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為由提出辭職,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未休年假工資等共計81萬余元。
仲裁委審理后裁決公司向王某支付加班工資、年休假工資等共計1.3萬余元,駁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資11,241.11元、經濟補償60,911.6元、未休年休假工資3,476.52元。
【案例三】在工作群里被老板罵,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經濟補償
李某2017年入職某連鎖奶茶店工作,因工作勤勉努力,成為了該門店的店長,后因公司業務調整,李某所在的店鋪被公司關閉,李某被老板安排至其他店面工作。
工作調整后,李某在工作群里向老板張某詢問調整崗位之后勞動合同的簽訂、職務薪酬等各項問題。
李某在工作群里把自己以前的工資數額報出來惹惱了老板,在群里不斷對李某進行辱罵、人身攻擊、貶低李某。隨后老板還以李某違反《伙伴手冊》規定為由,將李某降為實習服務員。
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工作被調整之后詢問自身工資待遇情況,是合情合理的處理方式,并無不當,未違反公司《伙伴手冊》內容。
老板張某在工作群中對李某多次加以辱罵、人身攻擊的行為,有辱勞動者人格尊嚴,實際已嚴重影響甚至破壞了勞動者的工作環境,勞動者有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最終判決公司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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