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年杏花微雨
你說我這次駕考科一包過的
而我在考場被抓
也許從一開始便是錯的......”
近日,汨羅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組織考試作弊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案情回顧>>
2023年12月,魏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網上購買了一套可用于機動車駕駛證科目一考試的作弊設備,后魏某來到駕照考場附近,詢問駕校教練是否有考生需要幫忙通過科目一考試。在此期間,魏某結識了某駕校教練周某并添加了其微信。
2024年1月,楊某收取考生甲8000元作弊費用后,將考生甲介紹給周某。周某駕車接到魏某后,在考場不遠處與考生甲會面,魏某在車上讓考生甲穿戴好有微型攝像頭的襯衣、佩戴微型耳機,周某將考生甲送入考場,魏某通過作弊設備將考試答案告訴考生甲。考生甲通過考試后,楊某支付了5000元給周某,周某支付了1000元給魏某。
2024年4月,楊某收取考生乙8000元作弊費用后,將考生乙介紹給被告人周某。周某和魏某以同樣的手段幫助考生乙進行作弊。
考生乙在考試時被考場工作人員發現,魏某通過微型攝像頭看到后迅速逃離現場。楊某得知考生乙被發現后將收取的8000元退還給了考生乙。
被告人魏某、周某分別于2024年5月主動投案,被告人楊某于2024年6月被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魏某、周某、楊某分別退繳了違法所得1000元、4000元、3000元。魏某的作案工具由汨羅市公安局予以沒收并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周某、楊某等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周某、楊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結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機動車駕駛資格考試是確保機動車駕駛人具備駕駛技能和知識的重要環節,在機動車駕駛資格考試中作弊的行為會導致不合格的駕駛人員上路,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為某駕校教練,因駕考作弊被判刑,對廣大駕校機構、教練以及考生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懾作用。廣大駕校機構以及教練應當嚴格守法,堅持職業操守,為社會培養合格的機動車駕駛員。同時,學員也應當認真參加技能培訓,確實掌握駕駛技能和知識,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責也是對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
來源:汨羅市人民法院
文編:劉建瑩、李峰
審核:劉建瑩
發布: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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