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2:危險駕駛罪,血液酒精含量170.38mg/100mL,如何處罰?
案例:韓**、高檢刑危險駕駛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高邑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27刑初55號
血液酒精含量:170.38mg/100mL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無
刑期: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發時間:2024.12.02
裁判日期:2025.04.16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12月2日17時17分許,被告人韓**飲酒后駕駛號碼為冀AJ××**綠色五十鈴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高邑縣××路××道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酒精數值為135mg/100mL。后在高邑縣縣醫院抽取了被告人韓**的靜脈血樣并送河北華科大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檢測。經鑒定,送檢的被告人韓**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70.38mg/100mL,屬醉酒駕駛。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韓**無違法犯罪前科,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韓**自愿認罪認罰,量刑時可對其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裁判結果:
被告人韓**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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