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蕪湖該個
為了適應當前房地產市場和房屋征收安置新形勢,確保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區位價格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時俱進,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有序推進房屋征收工作,近日蕪湖市住建局發布《蕪湖市市區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區位價格(征求意見稿)》。
《蕪湖市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
《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明確上位法依據
明確上位法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調整非住宅房屋補償政策
第一,將可補償的非住宅房屋認定時間放寬到2007年8月14日,與住宅房屋認定保持一致。
第二,通過評估方式確定非住宅房屋補償金額。
第三,對于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無有效證照的非住宅房屋,授權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綜合考慮建造年代、經營狀況、歷史成因等因素予以認定、補償。
第四,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標準,將非住宅房屋獎勵標準提高到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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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三)強化房屋補償評估機制作用
《辦法(征求意見稿)》將我市通過評估方式制定房屋重置價格和區位價格補償標準的方式進一步明確。
(四)完善安置人口認定規則
第一,將現行政策中的“補償人口”概念修改為“安置人口”。
第二,安置人口認定標準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為基礎,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予以綜合認定,不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直接劃等號。
第三,具體安置人口認定情形中,刪除“本村出生且戶口一直未遷出的”中的“一直”要求,新增胎兒利益保護規定。
第四,明確授權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進行安置人口認定。
第五,明確安置人口認定截止時間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
第六,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刪除要求被征收人開具未享受過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未享受房屋征收補償政策證明的要求,修改為承諾制,被征收人作出書面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通過函詢或外調的方式進行必要的核實,被征收人予以配合。
(五)明確授予各區(開發區)補償安置相應權限
因各區(開發區)城鎮化程度不同,補償安置政策難以統一規定,有必要明確授予各區(開發區)補償安置相應權限。除上述條款規定的無有效證照的非住宅房屋認定補償及安置人口認定外,新增專門條款規定“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本辦法可以對無有效證照房屋認定補償、安置人口認定、安置房價格確定、檔案管理等事項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政府備案”。
三、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蕪湖市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決定》(蕪政辦〔2018〕1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批準征收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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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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