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官方聲明寫男性犯罪嫌疑人的極端暴力行為是「離婚后對其財產分割結果不滿而引發」,至少有以下五個問題:
1.過于簡單化了犯罪行為的多方面性質。它忽略了其他潛在的影響因素,例如心理健康問題、社會壓力或可能的暴力史。
2.也可能會強化有害的刻板印象,即:男性在感到受挫時有權做出攻擊性反應,男性離婚時采取暴力行為是可以理解或預期的。
3.這種表達內含一種微妙對無關者的譴責。
因為著重于嫌疑人對離婚后財產分割的不滿,可能暗示離婚后的法律過程間接導致了悲劇。
它隱含著嫌疑人對財產分割不滿可能是“有理由的”或“可以理解的”。
這類敘事風險在于,將部分責任轉移到離婚制度或嫌疑人的前妻身上,盡管她與本次犯罪毫無關聯。
4. 強調離婚和財產糾紛導致暴力行為,可能也會污名化那些有離婚經歷的人。
5.從法律角度來看,犯罪行為本身應該被單獨認定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而不應該過多地將其與不相關的離婚財產這一民事糾紛聯系起來。這種聯系可能會模糊焦點,影響對案件的定性和處理,也轉移公眾和執法部門對該起公共安全犯罪的關注和打擊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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