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一、基本案情
11月13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楊贏冰等14人汽車團購特大合同詐騙一案。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楊贏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一百萬元;徐宇鴻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倪圣怡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須子攸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以合同詐騙罪對被告人柴黎娜、蔣胤捷、陳先亮、戴佳運、孟鐵、戴文杰、郭爭光、丁永青、賈曉捷、徐明志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三年二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三十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的罰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上海昶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昶銘公司”)于2015年注冊成立,被告人楊贏冰于2018年開始實際經營昶銘公司,通過低價團購汽車名義招攬客戶簽訂汽車代購合同并收取客戶購車款,約定付款后1到3個月內向客戶交付車輛。因公司持續虧損,楊贏冰伙同其他13名被告人以“高買低賣,騙新還舊”的模式持續經營,即向客戶收取低于市場價3%-10%的購車款,嗣后編造“拼單人數不足”等理由,或承諾向客戶支付延期補償款,從而拖延提車時間。期間,昶銘公司售后人員從其他汽車4S店或二級汽銷代理處以市場價購入汽車后選擇性地向部分客戶完成交付。
在昶銘公司經營期間,被告人楊贏冰于2020年6月、2021年7月經營上海冰嵐智運供應鏈公司(以下簡稱“冰嵐公司”)、上海達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和公司”),分別開展物流運輸、豪車改裝等業務。2022年12月因被害人大規模要求提車,楊贏冰指派昶銘公司銷售人員至達和公司繼續開展銷售業務,并以達和公司、冰嵐公司名義與客戶簽署車輛代購合同。截至案發,共有1800余名被害人損失金額共計3.72億余元。
二、二審辯護如何展開?
這里要談的不是程序辯護、庭外辯護,而是實體辯護。從一審判決查明的基本案情來看,涉案公司經營的模式是“高買低賣,以新還舊”,但這種模式是否就構成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認定?是這個案件二審辯護的重點之重!
首先,“高買低賣,以新還舊”證明行為人還是有一定的履行能力的,只不過這種履行能力會導致涉案公司的虧損在增加,與完全沒有履行能力相區別開來。另外,涉案人還分別開展物流運輸、豪車改裝等業務,這些業務對公司營利是否有幫助?
其次,“高買低賣,以新還舊”的經營模式并不等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關鍵要看涉案資金的用途,是否用于合同約定目的?是否用于生產經營(包括經營其他業務)?行為人有無揮霍(所占比例多少)、逃匿、轉移財產、用于非法用途等逃避返還財產、無法通過民事、行政途徑得以救濟的行為?不能把商業風險導致無法履約的行為等同于非法占有行為。涉案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被害人是否產生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有無非法占有目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這些是認定合同詐騙罪成立的關鍵!
最后,如果能排除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本案最有可能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性、社會性、公開性、利誘性四要件是否具備?關于利誘性,肖律師認為,低價團購也是利誘的一種特殊形式。
綜上,準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法官的第一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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