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抖音吐槽商家服務差
在小紅書發帖避雷某產品……
當社交平臺成為表達情緒的“宣泄口”
每一次鍵盤敲擊都暗藏法律風險
稍不注意就可能踏入侵權雷區
基本案情
王某在劉某經營的小吃店購買了11份真空包裝酸辣拌原材料。兩天后王某通過微信聯系劉某,稱真空打包后的酸辣拌原材料發生變質,經過溝通,劉某愿意補償王某200余元,王某不予接受,注冊抖音賬號“避雷xx商家”公開上述事件,并對“暑假經常吃每次必拉肚子”“小時候去吃一碗里面全是蟲,再也沒去過”“看不見那環境啥樣嗎?說難聽一點跟豬食一樣”等多個評論內容進行視頻轉發,發布后累計播放量30萬以上。劉某與王某溝通未果,遂以小吃店名義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權行為,刪除侵權內容,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系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作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名譽權。本案中,被告自原告處購買的食品屬于生鮮食品,食品變質受多種因素影響,在案無證據證明食品變質系商家食品衛生導致,也無證據表明原告存在被告轉發評論內容所列舉的衛生事件,被告未核實食品變質原因,即通過抖音平臺以視頻形式公布該事件,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原告名譽,未核實他人評論即對公眾進行轉發報道,致使原告聲望、信用等社會評價減損,侵害了涉案原告的名譽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某立即停止侵權,刪除相關視頻,并責令王某通過發布侵權內容的抖音號進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官說法
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有監督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在消費后進行評價是行使監督權的形式之一,對于真實合理的評價意見,經營者應有“容人之量”,針對不足采取改進措施提升商品和服務質量,消費者也應把握客觀評價的分寸尺度,依法理性維權。
合理評價與“惡意差評”的界限
合理評價和正當投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商家的服務水平和競爭力。是否客觀、真實、全面是合理評價與“惡意差評”的本質區別,一般來說,“惡意差評”沒有事實支撐,僅憑想象、推論、聽說即得出結論,該結論存在歪曲、夸大、杜撰成分,與事實明顯不符。而合理評價則“有圖有真相”,經得起推敲、檢驗、檢測,與客觀事實一致。本案中,王某未核實變質原因即公開事件,未核實他人評論的真實性即進行轉發,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商家名譽,不具有客觀性及真實性,超出了合理評價的限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供 稿:鹿邑法院智一凡、巴艷杰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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