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連民生,民生無小事。為進一步推動“清倉終本案件 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走深走實,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切實保障維護民生,增強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裕安區法院決定組織開展小標的案件專項執行行動,特發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調解書,原告尚未申請強制執行,被告未主動履行義務的案件。須在通告發出30日內予以主動解決,達成和解或履行完畢。
二、凡在本院有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小標的執行案件(包括終本案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應當在本通告發布后自覺到本院如實申報財產和報告有關事項,并積極履行義務或主動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三、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仍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本院將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符合條件的,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予以曝光。
四、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本院將拘傳其到場。
五、對以各種方式規避執行、妨礙執行、抗拒執行的,人民法院將采取罰款、拘留等懲戒措施。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者妨害公務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具有中共黨員、公職人員、基層“兩委”身份的被執行人,應當充分發揮帶頭作用,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若有規避、妨礙、抗拒執行等行為,查證屬實的,除采取相關強制措施外,還將根據相關規定,向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通報其失信行為,并建議相關部門做出處理。
七、本院鄭重告誡所有被執行人,切莫抱有僥幸心理,不要妄圖逃避執行、妨礙執行、規避執行,任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違法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八、凡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履行協助、配合義務,妨礙執行的,本院除責令其立即繼續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院呼吁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申請執行人積極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財產線索等相關信息,監督被執行人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舉報規避或者抗拒執行等違法犯罪線索。本院將為舉報人嚴格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裕安區法院執行案件線索舉報電話:0564-3372110 特此通告。
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來源:裕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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