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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價值百萬的房產,在老人離世后引發激烈爭奪。繼子堅稱自己是唯一繼承人,而曾為保姆的繼母卻拿出多份自書遺囑,主張房屋應歸自己和養子所有。遺囑的真假、繼承人的資格、財產的歸屬,這場遺產爭奪戰背后,藏著諸多法律玄機。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財產背景
趙建國與孫麗是原配夫妻,育有獨子趙陽 。2015 年 4 月 2 日,孫麗因病去世 。2016年,李梅與鄭強登記結婚,二人收養一子鄭小磊 。2018 年10 月起,李梅母子開始與趙建國共同生活 。2022 年 11月 22 日,李梅與趙建國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23年 1 月 8 日,趙建國因病離世 。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號房屋,成為這場繼承糾紛的核心焦點。該房屋于 1996 年由趙建國從單位購入,2003 年登記在趙建國名下,目前由李梅居住使用。此外,趙建國名下還有存款、撫恤金、喪葬費等財產,也被納入爭議范圍。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李梅、鄭小磊):
請求法院判令一號房屋全部由自己繼承所有;
要求被告趙陽承擔本案訴訟費;
理由:趙建國生前立有多份自書遺囑,均將一號房屋遺贈給李梅和鄭小磊,二人已接受遺贈。同時,李梅作為趙建國的配偶,是法定繼承人,也享有繼承權。
被告抗辯(趙陽):
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稱自己是趙建國和孫麗的唯一法定繼承人,父親生前多次通過微信、郵件表示將房屋指定由自己繼承;
強調自己雖在國外生活,但與父母關系融洽,經常溝通并回國探望,盡到了贍養義務;
指出一號房屋是父母婚后財產,母親去世后未析產,自己對母親的份額也享有繼承權;
質疑遺囑真實性,此次拿出的遺囑有裁剪痕跡且未提供原件;
認為李梅與父親結婚是為解決鄭小磊的北京戶口和上學問題,雙方未形成真實夫妻關系,鄭小磊也未與父親形成撫養關系,二人不應享有繼承權;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證據:李梅提交兩份落款日期分別為 2022 年 5 月 1 日和 5 月 20 日的自書遺囑,內容均為將一號房屋遺贈給李梅和鄭小磊 。李梅稱 5 月 1 日的遺囑由趙建國在家中書寫,當時自己和鄭小磊在場;5 月 20 日的遺囑是趙建國去世后在家中找到 。趙陽對遺囑真實性存疑,申請筆跡鑒定后因無法提供樣本放棄 。
贍養情況證據:趙陽提供與趙建國的微信聊天記錄、為母親安葬的照片、購買保險的保單,以及多位證人證言,證明自己盡到贍養義務 。
婚姻與撫養關系證據:趙陽通過微信聊天記錄,試圖證明李梅與趙建國結婚動機不純;同時,以共同生活時間短為由,主張鄭小磊與趙建國未形成撫養關系。
其他證據:趙陽還提交李梅曾因重婚罪被處罰的刑事判決書,以及其之前涉及遺囑糾紛敗訴的判決書,試圖削弱李梅主張的可信度 。
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認定
一號房屋購于趙建國與孫麗婚姻存續期間,雖登記在趙建國名下,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孫麗去世后,其享有的份額應由趙建國和趙陽繼承。趙建國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份額作為遺產進行分割。李梅主張房屋為趙建國個人財產,缺乏依據。
(二)繼承人資格判定
李梅:其與趙建國依法登記結婚,無論結婚目的如何,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作為配偶屬于法定繼承人 。趙陽指控其虐待趙建國,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該主張不成立。
鄭小磊:李梅與趙建國結婚后僅數月趙建國便去世,鄭小磊與趙建國共同生活時間短,未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不屬于法定繼承人 。
(三)遺囑效力分析
李梅提交的 2022 年 5 月 20 日自書遺囑,符合 “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 。趙陽雖質疑真實性,但未提供反證,且放棄筆跡鑒定。李梅已完成初步舉證,法院認定該遺囑有效。此外,李梅和鄭小磊在趙建國去世后及時起訴主張權利,符合接受遺贈的法定時間要求。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由李梅、鄭小磊、趙陽繼承,其中李梅、鄭小磊各繼承八分之三份額,趙陽繼承四分之一份額 ;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要規范嚴謹
立遺囑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自書遺囑確保親筆書寫、簽名和注明日期,避免涂改;建議采用公證遺囑等更具公信力的形式,或全程錄音錄像、邀請無利害關系人見證,留存訂立過程證據。
(二)婚姻與撫養關系依法認定
婚姻關系以登記為準,動機不影響效力;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系,需綜合考量共同生活時間、經濟供養、教育照顧等因素 。在涉及繼承時,準確認定關系是確定繼承人資格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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