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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價值千萬的房產,因母親先后立下多份遺囑,在其離世后,引發五個子女糾紛。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相互矛盾,贍養義務的履行也成爭議焦點。這場遺產爭奪戰中,法院如何依據法律作出公正裁決?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財產背景
趙大海和李淑芬是夫妻,育有五個子女,分別為大兒子趙平、二兒子趙安、女兒趙晴、小兒子趙樂和小女兒趙悅。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是趙大海和李淑芬婚姻存續期間購置,2004 年 2 月 4 日登記在趙大海名下。2007 年 8 月,趙大海離世;2022年 3 月 24 日,李淑芬也因病去世。二老去世后,圍繞一號房屋的繼承,子女們各執一詞,矛盾激化。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趙晴):請求法院依法繼承并分割一號房屋,且要求多分。理由是自 2007 年父親去世后,自己承擔起照顧父母的重任,15 年間悉心照料父母日常生活、陪伴看病就醫,母親患帕金森病生活不能自理時,更是 24 小時陪護。此外,母親李淑芬留有公證遺囑,明確一號房屋中屬于她的份額由自己繼承。
被告抗辯:
趙平、趙悅、趙樂:指責趙晴從未告知公證遺囑一事,強調自己和趙晴一樣盡到贍養義務,甚至趙晴還常讓他們 “換班” 照顧。提出母親后續立下多份自書遺囑,對遺產分配進行了調整,其中 2014 年 1 月 22 日的自書遺囑最能體現母親生前意愿,應按此遺囑分配房產。
趙安:明確要求繼承母親遺產,但未對遺囑和贍養問題過多闡述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情況:
2008 年 7 月 21 日,李淑芬立下公證遺囑,表明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自己去世后,房產中個人份額由趙晴繼承(不包括趙晴配偶),并經公證書公證。
2014 年 5 月 27 日,李淑芬自書遺囑,內容為 “我去世后,所有財產都給女兒趙晴”。
2014 年 11 月 22 日,李淑芬再次自書遺囑,規定一號房屋中自己的部分,由趙平、趙晴、趙樂、趙悅 4 人平均繼承,取消趙安的房產繼承資格。
贍養爭議:趙晴稱獨自承擔主要贍養義務,趙平、趙悅、趙樂則主張共同盡孝,雙方均未提供充分量化證據。
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與繼承份額
一號房屋屬于趙大海和李淑芬夫妻共同財產,趙大海去世后,房屋一半份額成為遺產,由李淑芬和五個子女共同繼承,每人分得十二分之一份額。此時,李淑芬擁有房屋十二分之七份額,五個子女各占十二分之一份額。
(二)遺囑效力判定
因李淑芬所立遺囑時間均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據相關規定,適用當時法律。在《民法典》生效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自書、代書等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李淑芬雖然后續立下兩份自書遺囑,但 2008 年 7 月 21 日的公證遺囑效力優先,一號房屋中李淑芬的份額應由趙晴繼承。最終,趙晴獲得房屋三分之二份額,其余四兄妹各占十二分之一份額。
需注意,《民法典》施行后,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若李淑芬遺囑均在《民法典》施行后訂立,則需依據新規,以 2014 年 11 月 22 日的自書遺囑為準分配房產份額。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號房屋由趙晴、趙平、趙安、趙樂、趙悅共同繼承,其中趙晴享有三分之二份額,趙平、趙安、趙樂、趙悅各享有十二分之一份額。該判決遵循《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規定,兼顧了遺產分配公平性。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與變更要規范
訂立遺囑需謹慎,《民法典》施行后雖賦予遺囑人更多自由,但變更遺囑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無論選擇何種遺囑形式,都要確保符合法律要件,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
(二)贍養證據留存很關鍵
主張多分遺產時,贍養義務履行情況是重要依據。日常照顧父母過程中,要留存醫療單據、陪護記錄等證據,以便在糾紛發生時有力維護自身權益。
(三)提前溝通減少家庭矛盾
老人可提前與子女溝通遺產分配意向,子女間若產生爭議,優先通過協商、調解解決,避免因遺產糾紛傷害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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