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某國際貿易公司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移送公安機關,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平潭#
平潭鵬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案件性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2.主要違法事實
經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發現其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份,金額91.82萬元,稅額8.26萬元。
3.相關法律依據及稅務處理處罰情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其違法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稅與罰短評: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入罪標準為10萬元,上述平潭鵬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虛開的稅額僅為8.26萬元,還沒有達到入罪標準,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只需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即可。
另外,即使達到入罪標準,但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積極挽回國家稅款損失的,可以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例如:
1.1.案例:徐某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案號:平潭縣人民檢察院
1.3.簡要案情:為結算工程款,徐某甲與他人協商,為徐某甲從B有限公司虛開價稅合計人民幣435635.80元,稅額人民幣60087.7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A集團有限公司。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徐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已全部挽回國家稅款損失、具有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徐某甲不起訴。(本案原入罪標準為虛開稅額5萬元以上)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
#平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等重大稅務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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