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直離了大譜了!
11月21日,位于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ICC)向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發出逮捕令,指控其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間犯下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包括利用饑餓作為戰爭工具及謀殺、迫害等。
同時,以色列前國防部長加蘭特也因相同罪名收到逮捕令。
其實早在今年5月20日,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卡里姆·汗就發表聲明說,他正在向國際刑事法院申請對包括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在內的兩名以政府高官和三名巴勒斯坦伊斯蘭抵抗運動(哈馬斯)領導人的逮捕令。
聲明里還說,卡里姆·汗有合理理由相信,內塔尼亞胡和以色列國防部長加蘭特對“至少自2023年10月8日起”在加沙地帶發生的“戰爭罪和反人類罪”負有刑事責任。
聲明指出,這些罪行是在以色列與巴勒斯坦之間發生沖突背景下犯下的,其中包括將饑餓作為戰爭手段以及虐待、蓄意攻擊和殺害平民等,這些犯罪行為至今仍在持續。
沒想到時隔這么久,逮捕令居然真的下來了!
面對國際刑事法院發出的逮捕令,內塔尼亞胡迅速予以回應,他指責該法院存在“對猶太人的偏見”,并將此逮捕令比作“當代版的德雷福斯冤案”。
與此同時,以色列政府也表達了強烈的不滿與拒絕態度。
收到逮捕令后,以色列總理辦公室立即發表聲明,拒絕接受國際刑事法院對以總理內塔尼亞胡和前防長加蘭特發出的逮捕令,稱其為“反猶太主義決定”。
以色列總理辦公室稱,國際刑事法院的裁決不會阻止以色列保護其公民,并表示拒絕法院的“虛假指控”,稱這些指控源于該法院首席檢察官“反猶太主義對以色列產生的偏見”。
另一邊,得知國際刑事法院對以色列總理發出逮捕令,美國立即坐不住了!
美國總統拜登對此表示譴責,稱這是“駭人聽聞”的行為,并明確表示美國不會執行逮捕令。
當然了,我們也不必太過較真,盡管國際刑事法院對內塔尼亞胡和加蘭特發出了逮捕令,但該令并不具備強制執行力。
很多小伙伴兒或許還不了解,國際刑事法院發布的逮捕令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強制執行力,而是需要依靠《羅馬規約》的成員國予以合作執行。
這意味著,當ICC發出逮捕令后,各成員國在犯罪嫌疑人踏入其領土時有責任進行逮捕,并將其轉交給ICC。
截至目前,國際刑事法院有124個成員國。若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或前國防部長加蘭特踏入任一成員國領土,理論上,該國有責任遵循國際刑事法院的逮捕令對他們實施逮捕。
然而實際情況可能更為復雜多變,因為一些國家可能基于外交政策或其他因素而拒絕執行逮捕令。
值得注意的是,以色列并非《羅馬規約》的成員國,因此國際刑事法院的逮捕令在以色列領土內不具備法律效力。
同樣地,非成員國如美國也不受國際刑事法院逮捕令的約束。這意味著,內塔尼亞胡和加蘭特在這些非成員國中可以相對自由地活動,而不會面臨被捕的風險。
此外,即便在成員國中,執行逮捕也可能面臨挑戰。
例如,若被指控者享有外交豁免權,或逮捕可能引發重大的國際關系緊張,某些國家可能會在執行逮捕令上猶豫不決。
因此,盡管國際刑事法院的逮捕令看似挺唬人,但其實際執行效果往往受到國際政治局勢和各國具體行動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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