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稅150多萬元!福州某進出口公司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移送公安機關,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福州#
福州市源某某進出口有限公司
1.案件性質
騙取出口退稅
2.主要違法事實
經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檢查,發現其在檢查所屬期內,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以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154.54萬元。
3.相關法律依據及稅務處理處罰情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稅與罰短評: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騙取國家出口退稅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上述福州市源某某進出口有限公司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154.54萬元,屬于數額巨大,其責任人員將面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如果不具有適用減輕處罰的情節,最低也要面臨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罰,無法適用緩刑。
但是,如果具有適用減輕處罰情節,可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對于判處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依法可以適用緩刑。例如:
1.1.案例:葉某某騙取出口退稅案
1.2.審理法院: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1.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廈門市A公司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人民幣1365078.82元,數額巨大,被告人葉某某是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單位廈門市A公司、被告人葉某某在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亦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葉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可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據以上請求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判決如下:被告單位廈門市A公司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被告人葉某某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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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等重大稅務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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