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打擊和懲治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不法行為,維護司法權威、兌現勝訴權益,高港法院運用“公開庭審+法治講座”的方式,打造沉浸式普法課堂,發揮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展示依法嚴厲打擊拒執罪的堅定態度與決心,助推形成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
10月29日,高港法院公開審理了被告人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并當庭宣判。為更好地開展普法教育宣傳工作,高港法院以這次公開庭審為契機,組織了部分來法院執行談話的被執行人旁聽庭審,取得了良好的宣傳效果。
基本案情:程某某在相關借款糾紛案件的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后,仍未自覺履行還款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相關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在執行過程中,高港法院向程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后果告知書,告知其應于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支付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及本案執行費,程某某仍不履行。
在多次現場走訪調查后,執行干警發現程某某將自己搭建的三間彩鋼瓦房對外出租,存在租金收入,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程某某共收取租金三萬余元。為逃避執行,程某某通過收取現金、利用其子微信收款等方式繞過凍結查封,隱匿租金收入,用于個人消費。2023年11月,高港法院責令程某某將租金收入上交法院,程某某態度強硬,拒不配合執行工作,致使申請執行人李某的債權未執行到位,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其已涉嫌拒執犯罪。
在多次約談未果的情況下,執行法官立即對其發出《涉拒執犯罪預告書》,鄭重告知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律責任,但程某某仍不履行。高港法院將程某某涉嫌拒執犯罪的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依法追究程某某的法律責任。
裁判結果:高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支持。被告人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其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酌情從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程某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能夠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故可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依法判處被告人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高港法院以辦理的拒執犯罪案件公開庭審為契機,常態化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深化普法教育成果,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在這次公開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庭審結束后,旁聽的被執行人紛紛表示,通過近距離觀摩法院審判程序,見證了法院打擊拒執犯罪的信心和決心,感受到了“拒執”的嚴厲后果,增進了對于司法的敬畏之心。
下一步,高港法院將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協調聯動,凝聚懲戒失信、拒執的強大合力,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把群眾“紙上權益”兌現為“真金白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