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做一名好警察,只想維護公平正義,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與行為,當年的正當防衛認定是嚴肅正確的,懇請法庭在實事求是基礎上,綜合判斷,判我無罪!
——被告人邢志強最后陳述節選
烏蘭察布市,位于中國正北方,漢朝是內蒙古首府,目前是離首都最近的自治區地級市,接壤境外的北方邊城。
2023年8月25日,烏蘭察布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決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長邢志強無期徒刑。
邢志強不服上訴。
2024年3月4日,由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裁定撤銷原一審,發回重審。
2024年11月26日,27日,烏蘭察布中級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庭借用卓資縣人民法院,對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長邢志強涉嫌故意殺人案開庭審理。
當邢志強含淚作最后陳述時,安在看到辯護人在落淚,也聽到旁聽席有人啜泣。
“不求法外開恩,只求公平正義?!毙现緩娂胰藢Π苍诎l出邀請。
作為資深法律人、獨立觀察者,安在接受邀請,完整旁聽了兩天庭審,感觸良多——庭審整體文明理性緊張緊湊,實現關鍵證人出庭、鑒定人專門知識人出庭等突破,充分保證各方權益,質量極高。
安在相信,本次庭審必將載入法治史,成為銘記法治進步的一塊堅實路石。
本文材料來自旁聽親歷、家屬提供以及網絡公開資料,力求精心提煉中實現公正客觀、原汁原味。
01 最高檢核準追訴27年前正當防衛案件
為保證訴訟效率與公正,法律規定了四檔追訴時效,對應最高法定刑為五年,十年,十年以上,無期、死刑的犯罪行為,分別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也就是說,最嚴重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死刑者,經過二十年,不再被追訴。
又對某些罪惡深重、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影響巨大的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做了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不受追訴時效的規定。
此案被告人邢志強,男,1973年生人。被層報最高檢以【2022】Z13號核準追訴。也就是說:立功無數、多次上過央視的四子王旗公安局前副局長邢志強被認定為罪惡深重,情節特別惡劣,影響巨大。
然而,被核準的案件,卻是發生于1995年當年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舊案。文件如下:
簡單總結一下文件:1995年6月6日,攜帶小口徑步槍的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邢志強,與朋友王某柱、娜某花到烏蘭花水庫打靶玩耍,發現具有盜竊嫌疑的孟永清,出于高度責任感,進行盤查、追擊,在遭遇刀刺、沖撞等不法侵害時,進行正當防衛,槍擊造成孟永清非致命傷,孟永清受傷后為逃避公安抓捕,而延誤治療致死亡。
邢志強行為符合《警察法》要求,綜合邢志強陳述、證人證言、勘驗筆錄、法醫鑒定等證據,符合正當防衛緊急性、對象性、必要性等諸多要求,認定為正當防衛。
認定文件同時抄送黨委、政府、政法委、法檢以及各政府主要部門。
在庭審中,邢志強發出犀利的質疑:我在當年第一時間報告局領導,局領導多次到醫院慰問,并給我500元獎金,出院后,調到向往的刑警隊。從普通警察到公安局副局長,經過數次組織審查,每年也會經過組織考核,哪里來得罪大惡極,影響惡劣?!
第一辯護人吳丹紅律師更是指出:邢志強就是愛破案,一心撲在工作上,近年來,由他指揮主辦的大要案就達三十多起,他本人接受公安部、省市公安機關的榮譽不計其數。自邢志強出事后,他的部下辭職的就有十三位之多,邢案傷了許多人的心。最高檢的追訴核查本是啟動程序,有人卻把它當成治人的尚方寶劍。
更直接說,這份追訴核準就是欺騙而來!??!
02 庭審反映出的當年現場案情與事實爭議
1995年6月6日,當年邢志強年僅22歲,系四子王旗公安局辦公室民警。
本案被害人孟永清21歲,于15歲時因盜竊數十起主要為摩托車被判刑十五年,當時,刑期未服完。如不是未成年人,大概就是無期甚至死刑。
旁聽庭審現場,安在將案件現場情況歸納為三次遭遇:
第一次遭遇:邢志強身著警服駕駛摩托車與朋友王某柱、娜某花到水庫打靶玩耍。發現因盜竊判刑15年服刑而“請假”在家的孟某清,出現在正面偏僻山路上,駕駛一輛嶄新鈴木AX100摩托車。邢志強認為在此地點騎行高價值摩托,且應當在服刑期間,具有逃脫與盜竊雙重重大嫌疑,遂上前阻攔盤查。孟永清右手掌握方向,左手拿出一把二十厘米長的尖刀,猛向邢志強沖來。邢志強躲避,孟永清逃跑。
第二次遭遇:邢志強騎上自己的摩托車,空手上路,對孟永請進行追擊,在水庫外一小樹林遇到,被孟永請刺中后背左肩膀,孟某清騎摩托車逃走。邢志強稱是孟騎走的是自己的摩托車。
第三次遭遇:朋友王某柱、娜某花趕來與邢志強會合,娜某花將槍交給邢志強,邢志強左后背部傷口被朋友王某柱以警服進行包扎。邢志強要求讓王某柱以摩托車載著自己,再次追尋孟永清,攜槍,搜尋到四子王旗烏蘭花鎮枳芨灘村,孟永清自暗處沖出,口叼著尖刀,口里“啊啊”喊著,半蹲在摩托車上,駕車高速沖撞邢志強與王某柱,二人躲閃。孟永清再次駕車逃跑,王某柱勸失血過多邢志強就醫,邢志強不肯,二人再次追趕,在一公里外新耕地里,發現摩托車熄火,孟永清快速向遠處奔跑。邢志強看到摩托車已經追回,加之失血過多,身體不允許,便聽從王某柱建議,不再追擊。
對于案件事實的爭議主要集中于第三次遭遇。據邢志強稱自己在與孟永清第三次遭遇時,看到孟永清半蹲在摩托車上,口叼尖刀,啊啊叫著沖過來時,自己也極端緊張,以槍作棍進行抵擋,確實聽到了槍響,也感覺到了震動,心里納悶。
一審判決認為,槍傷是第二次遭遇后,在隨后追擊過程中,邢志強以王某柱肩膀為支點,報復性開槍所致。
此次庭審,控方延續一審判決說法。
旁聽者不禁要問: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
王某柱作為參與追尋孟永清,完整見證第一次、第三次遭遇全過程的唯一目擊證人,其證言顯得尤其重要。
03 關鍵證人當庭接受質證證言令人震驚
證人證言,是證據的一種,具有親歷性,直接性。也具有易變性、主觀性。證人出庭作證接受質證,是保障以庭審為中心的實質化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卻是極為罕見。
本次重審庭審,實現了突破。
第一辯護人作為證據學專家,不斷指出控方出示的證人證言,許多并不是適格證人。
面對辯護人的犀利進攻,公訴人頗有些迷糊,不敢接話。安在在此補充一下法理依據: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或偵查機關所作的陳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況對案件事實作證的人,稱為證人。在羅馬法中,僅有親眼見過案件事實的人,才能做證人。由此,就排除了傳聞證人。而在我國,傳聞證據證明力較弱,但仍被作為證人證言對待。
此案庭審中被公訴人大量列舉的即為傳聞證據,證明力極弱且交叉污染。比如:存在著證人作見證人的不需查規定自法理就能推出的程序性錯誤。
嚴格來說,確如第一辯護人吳丹紅律師所言,適格的親歷證人只有王某柱一人。
王某柱,男,農民,案發時為摩托車修理部學徒,邢志強的朋友。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證人王某柱證言17份。王某柱證言極其不穩定,前期證言稱沒有見到聽到邢志強開槍,邢志強在就醫時告知其開了槍。而后期的證言,稱自己感覺邢志強把槍架在自己的肩膀上開了三槍,發現孟永清逃跑時似乎是一手捂著肚子。
在王某柱的證言中,前期證言對于邢志強傷情描述為很嚴重,后期變化為不嚴重。
這是曾經的一審判決中認定邢志強故意殺人的重要證據,連同另兩位證人李某香、與丈夫陳某義稱目睹兩輛摩托車追擊,后面一輛即邢志強瞄準前面一輛即孟永清。李、陳兩位證人還有聽到槍聲的證言,由此,與王某柱庭前證言,共同形成對邢志強指控的證據基礎。
多人證明,邢志強與孟永清所騎摩托車,兩車型號顏色完全相同,只不過孟永清的摩托車新一些。邢志強稱第三次遭遇后,孟永清逃跑時騎的是邢志強的摩托車。
如果邢志強所言屬實,則孟永請此時身背未經證實的盜竊、脫逃,以及已經被證實的故意傷害(妨害公務)和尚待證實的搶劫重罪。
庭審中,公訴人還特別出示王某柱證言,說明證言變化原因,前期證言為害怕邢志強報復,后期證言是真實的。
此次重審,王某柱的出庭作證以視頻形式進行,辯方發問,由第一辯護人吳丹紅進行。隨著九十幾個問題的回答,王某柱的證言回到最初狀態:自己沒有看到也沒有聽到邢志強開槍。
邢志強受傷極其嚴重。送醫時,護士對自己說如果傷口再偏半公分沒有肩胛骨擋著,就會刺入心臟。
王某柱也證明,最后一次追尋時,自己騎得摩托車比較手生,不像是自己慣常騎得邢志強的摩托車。
對于自己證言的變化,王某柱說辦案人員將自己帶到紀委留置點、公安辦案點、使用衛星定位(進行恐嚇),自己精神近于崩潰。
即使王某柱是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被逼供、指供、誘供,何況王某柱是幫助辦案機關追尋事實的證人。怎么會被如此對待?安在確實是震驚了?。?!
邢志強向證人王某柱提問時,以內蒙方言與自初中相識的這位朋友最后一個問題是:某柱,你感覺說實話就是對我不利,我會報復你嗎?
王某柱沉吟一會,鄭重回答:不會,你不是那種人。
在王某柱未出庭作證前,第一辯護人吳丹紅就以三次遭遇相隔時間,得出不可能存在被看到兩車相追的情況,且李某香作為文盲,絕不會準確喊出鈴木AX100名稱。另外,邢志強、孟永清所騎摩托車兩輛車均為桔紅色,但在李某香證人證言中卻變成一紅一藍,明顯極不真實,應為辦案人員誘供。另一位證人陳某義系李某香丈夫,在勘驗筆錄中充當見證人,存在著重大程序違法,且證人證言已經被污染,沒有可采信性。面對辯護人的有理有據,控方無語以對。
至此,控方證人證言體系全面塌方。
——一審指控邢志強系報復性槍擊,見傷不救,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而邢志強自供的防衛中走火,且沒有發現孟永清受傷,不存在明知而不履行的救助義務,則有了更強的可信度。
04 四方法醫同臺PK激辯是否“他是累死的”……
技術性證據,比如法醫鑒定、彈道痕跡等一直是沉默而重要的存在,需要特殊技術專家來出具相應報告。比如此案,法醫鑒定是分析孟永清被何種槍擊方式擊中,造成怎樣損傷,是否足以致命,也就是槍擊與死亡之間存在著怎樣的因果關系。
《刑法訴訟法》第192條規定,法醫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必須出庭作證。19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p>
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以及旁聽者恐怕沒有想到,繼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實現大反轉,且曝出辦案機關威脅行為震驚庭審現場之后,同一天由內蒙檢察院聘請的鑒定人天津宋姓專家、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聘請的遼寧李姓專門知識人,辯護方聘請的北京胡志強法醫等三位法醫專家同臺競技,更是令人瞠目結舌。
再加公訴方與辯護方共同提及沒有出庭卻對現場尸體、搶救記錄進行檢驗,掌握原始資料的1995年法醫鑒定,其鑒定人徐志明(已退休)提供鑒定說明。相當于四方PK,確屬罕見。
重審當庭調查查明:邢志強與孟永清第三次遭遇后,孟永清逃跑,邢志強流血過多,且感覺孟永清盜竊摩托車已經追回,氣焰受到遏制,就在王某柱的陪伴下,一起就醫,進而手術縫合傷口。
并向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長報案。
另一邊,孟永清為逃避抓捕,先逃到四子王旗紅山子村一處牲口圈,牲口圈處有帶鞘蒙古刀、指甲刀、衛生紙。后逃到四子王旗民族服裝廠(其父工作處)倉庫小巷道內,并自行用玻璃取出子彈。6月8日,孟永清母親租車將孟永清送到武川縣醫院,進行救治。當天武川縣醫院無電供應、缺乏血漿,無法手術。孟家人多方購買發電機以及大量血漿,在醫院又耽誤數小時,最終進行搶救。發現槍傷形成十二指腸破裂,周圍組織水腫,腹內大量胃內容物,以及血性物質。睪丸等組織腫大。
死者表皮留下13厘米長縫合11針的手術傷口。醫院另對自行取子彈傷口進行清創縫合,形成2.5厘米長縫合2針的傷口。當天經搶救無效死亡。
公訴人出示的孟永清父親證言稱:孟永清爬了一天一夜三十多小時,才到自己工作的民族服裝廠倉庫。
對此,邢志強第二辯護人趙德芳律師當庭爆發金句:根據孟永清父親的證言,我認為——孟永清是累死的。大家可以想想,別說一個人中槍受傷,就是正常人,爬三十幾個小時,也會累死?。。∥覀円膊恍枰偬崦嫌狼迨軅笤谛l生條件極差的牲口圈、倉庫存身,自行取彈藥,以及到武川縣醫院后,沒有血漿沒有電,遲誤了搶救。
辯護人的說法戲劇性揭示了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邢志強負孟永清死亡結果完全責任的荒唐。
四個鑒定機構的鑒定人(或專門知識人)觀點如下:
1995年四子王公安局法醫徐志明:此案1995年法醫鑒定主檢法醫為烏蘭察布盟公安處法醫,徐志明也是法醫,報告由烏盟公安處出具,盟公安處(95)烏公刑技鑒字第46號法醫鑒定書。鑒定槍擊傷不是致命傷,孟永清為了逃避抓捕,延誤36小時搶救,死亡原因是中毒性休克疊加槍傷形成的十二指腸貫通傷,系多因一果。
徐志明后補充說明,槍傷不是貫通傷,入彈口為背部,稱腹部為入彈口,系口誤。觀察槍傷傷口應當是子彈平行進入。
2024年3月天津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2024]病理鑒字第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由鑒定人宋姓法醫當庭說明:
接受內蒙古檢察院委托,委托鑒定事項:根據烏盟公安處法醫鑒定書[1995]46號、現場勘查記錄等證據,對被害人孟永清死亡原因,死亡與自行取彈、延誤治療間的因果關系、參與度及成傷機制等內容進行鑒定。
……槍擊系遠距離大于60CM形成,由于槍彈傷傷及十二指腸,而非絕對致命傷。如此時盡快實施開腹探查手術,并對創道給予清創縫合,其治愈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槍彈傷造成背部、腹部貫通傷;以及延誤治療、自行用玻璃劃開取出彈頭的行為,與其因十二指腸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均存在因果關系。
結論:槍彈傷與自行用玻璃劃開取出彈頭的行為,導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的參與度均為同等作用。
2024年5月北京云智科鑒中心出具[2023]醫字第31號“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由胡志強法醫出庭說明:接受北京市友邦律師事務所委托,對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2024]病理鑒字第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審查論證。
認為:孟永清死亡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2024]病理鑒字第1號鑒定意見書的委托和受理均存在嚴重的程序問題——非刑訴法規定的適格主體,即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以書證審查意見書充任司法鑒定意見書,容易誤導司法人員的判斷;不檢驗尸體就出具法醫學死亡原因鑒定意見,是屬違規操作;民事賠償的“參與度”理論不適用于刑事案件,“津實”鑒定意見自相矛盾,缺乏事實依據、科學依據和鑒定指南依據。
胡志強法醫當庭說明:對邢志強左肩傷口作出對應位置為心臟的結論。對孟永清死因認為槍擊傷形成十二指腸壁、橫傷并破裂,造成彌漫性腹膜炎導致死亡。
以上三家機構存在著均認為死亡結果系多因一果,卻在受理程序、鑒定依據、死亡原因等方面存在著根本矛盾,現場對陣,可謂刀刀見肉。
喜感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請來的遼寧李姓法醫的庭審發言提供:針對天津津實的法醫鑒定書,他認為沒有對死亡原因作鑒定,沒有完成鑒定事項,應當退費。
針對坐在被告席上的邢志強,他認為邢志強在槍擊孟永清之后,不承擔救助義務,導致孟永清死亡。并提出根據1957年北京市革委會文件,對小口徑步槍管理法規,出現槍擊傷人事件,要負刑事責任。在發言中,更是侃侃而談存在著截然不同的三種因果關系,民事因果關系,刑事因果關系,醫療因果關系。自己認為刑事因果關系排除一切偶然的介入因素,也就是什么也不用考慮。
這位專家的觀點也與另外三家機構的結論迥然相異。在接受質證時,辯護人問及:“北京1957年槍支管理規定對內蒙有效力嗎?”“你怎么認定邢志強看到了孟永清受傷?”等問題,老法醫驕傲宣布:我愛怎么說就怎么說?。?!
顯然,這位法醫的觀點遠超出他應當承擔的角色且主觀性過于鮮明。
05 持槍合法嗎?盤查合法嗎?……等數個重要問題
邢志強本人以及辯護人目標是認定邢志強無罪,這需要回答數個庭審內外的重要問題。
1、邢志強持槍合法嗎?
公訴方指控邢志強沒有持槍證而持有槍支。
邢志強回應,1995年時,處于牧區的烏蘭察布四子王旗是牧區,民間持槍者很多,街上的五金公司就公開售槍。1996年的槍支管理法規,才結束隨便持槍的局面。
邢志強也強調,多人證明,當時自己的槍內只有一顆子彈,水庫打靶時打掉了一顆子彈。而且自己懷疑是否存在這樣一種可能,自己在水庫打靶時跳彈誤傷正面騎行而來的孟永清。
2、邢志強盤查孟永清合法嗎?
公訴方指控邢志強身為非執法崗位,在沒有接到任務的情況下,私自盤查,不是履行職務。
邢志強與辯護人認為,警察是一項極為特殊的職業,在面對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時,在亮明身份的情況下,應當主動作為,而不是明哲保身。在《警察法》中規定也是極為明確的。邢志強與孟永清生活在一個人口不足3萬的鄉鎮,熟知對方的情況。孟永清本身就是盜竊犯,而且正在十五年刑期的服刑期間,騎著價值近萬元的摩托車,出現在人跡稀少的山野,自己在身著警服的情況下,有責任實施盤查。在被孟永清持刀沖撞、持刀刺傷、搶劫摩托情況下,有充分理由認定孟永清是一個極度危險的現行犯罪分子,自己必須履行保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警察責任。多年來,自己出生入死,也是因為獻身警察使命。
辯護人談到邢志強三次登上央視,大小榮譽不計其數。邢志強表示自己不想提。
3、孟永清是否具有重大盜竊嫌疑?
公訴方稱通過線索登記,沒有發現1995年期間丟失鈴木AX100摩托車的情況。
邢志強與辯護人指出:被盜物品未必完全報案。2020年征集1995年的犯罪線索并不完全反映當時情況。當年孟永清騎的摩托車收繳后,配給公安局工作人員。2020年再次取證,孟家人多人表示自己家買不起近萬元的摩托車,也不知道車是怎么來的。種種跡象表明,這輛車極有可能就是一輛贓車。
公訴方在調查階段突然說,不否認孟永清有重大盜竊嫌疑。
4、孟永清涉嫌脫逃嗎?
在一審審理期間,公訴方以及法院認定孟永清是保外就醫。重審期間,未管所提交請假治病手續,因此,公訴方認為并非脫逃狀態。
邢志強提出當時看守所有一名叫做任某利,外號“小黑頭”的罪犯逃跑,自己常去刑警隊,聽到一條線索,有人在街上看到孟永清車載著“小黑頭”,也沒有聽說孟永清有保外就醫的情況,同時,在自己與孟永清遭遇過程中,孟永清表現得根本沒有疾病,自己認為他就是在服刑期間。
辯護人稱保外就醫的要求很嚴格,孟永清不具備保外就醫的條件。一審與再審,少管所提供孟永清未在監管場所的理由不相同,且重審期間,少管所提供的材料即使孟永利已經死亡的1995年6月之后數月,仍然在請假中,說明孟永利是紙面服刑,本質上就是脫逃。
公訴方稱對此已經啟動追責。
5、孟永清在與邢志強第三次遭遇時不法侵害已經停止了嗎?
公訴方認為,考察一件事情要看常理。孟永清在刺傷邢志強后逃跑,在邢志強與王某柱共同搜索時,處于明顯劣勢,不法侵害已經停止。邢志強提出此時孟永清騎走了自己的摩托車,是在沒有鑰匙情況下,不符合常理。
邢志強提出孟永清騎走的就是自己的摩托車,盜竊的摩托車沒有鑰匙以特殊手段直接打火很常見。辯護人指出,這時的孟永清涉嫌盜竊、脫逃、妨害公務(故意傷害)、搶劫,邢志強既有履行警察職責,也有追回自己合法財物的權利。另外,不同意公訴人所稱孟永清處于劣勢不敢出來的情況,無論是邢志強,還是王某柱的一直證言,都說明了第三次遭遇,是孟永清躲在暗處,突然沖出,主動攻擊。
6、把27年前定性為正當防衛案件再拿出來追訴,證據確鑿嗎?
公訴方認為,雖然沒有實際的尸體、槍支、摩托車,但是有當年的證據,以及再次提取的證人證言,證據是扎實的。
邢志強辯護人認為當年的正當防衛認定是極其嚴謹而正式的,迄今為止,仍然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相反,在沒有任何新證據情況下,相關方面在掃黑除惡活動中,成立幾十人的專案組,持續長時間對邢志強所謂“非法采礦、職務犯罪、強迫交易”進行追查,卻一無所獲。只有根本談不上什么問題的帶著弟兄們一起吃了一只羊等違規也算不上的小事,最終利用舊案而整人,這樣做違背中央精神寒了優秀警察心。
定性為故意殺人、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理應有著最嚴格的證據標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但是,此案充斥著大量猜測性結論,尸體沒有做尸檢、毒化檢驗等,原有案卷有利于邢志強的言辭證據全部丟失,這幾乎是不可思議的。
公訴方稱丟失案卷的事情已經啟動建議追責。
7、立案前的言辭證據有效合法嗎?
辯護人稱,邢志強自2018年被舉報而停止職務,2020年8月被紀委監委以重大職務違法違紀而留置,后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在立案前對其多次訊問。根據相關法律以及判例,刑事立案前的客觀證據可以直接轉化,而言辭不在其列。
公訴方稱立案前的言辭證據可以使用,具體理由安在沒有聽清。感覺無理。
結 語
邢志強家人多次給安在留言請求關注,因而結識。又因辯護律師是自己極為欣賞的吳丹紅、趙德芳以及涉警因素,而更加關注。
即使根據一審認定的情形完全有證據,也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犯罪。即使邢志強追擊孟永清,在雙方均是移動狀況下,以僅有一顆子彈、威力極有限的小口徑步槍擊中遠距離的孟永清(盡管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也是阻止嫌疑人逃跑履行職務的行為,沒有造成致命傷。
綜合一審法院依據的不真實證據,也應當是過失致人重傷與濫用職權的行為的競合,完全與故意殺人無關。確定為這個罪名,所為何來?
猜測還是要與報請最高檢核準追訴的“危害性”而匹配。立案前就大量獲取材料、甚至威逼證人,可能均是出于這個目的。
天下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警察職業是和平時期犧牲最多的職業,職業特點決定了履行職責,需要更多積極主動,勇敢擔當,而不是佛系消極。
如果一起起案件令人不平,則隊伍心必散,國家近乎危。
庭審過程中,邢志強一句話令安在印象深刻:本來我這個案件無比簡單,二十幾年前就已經定性。但是事到今天,卻又無比復雜。
第一辯護人吳丹紅發問:此案在1995年當年形成的正當防衛認定,是非常慎重的,既有勘驗過程、法醫鑒定,當事人陳述,也有王某柱、娜某花證言,經過了黨委會會議研究,向上級黨委、上級部門,以及本級黨委、各重要部門進行了抄送。
我們不能讓英雄流淚又流血。
就庭審來看,基礎證據——證人證言,法醫鑒定均有利于邢志強,改判是大概率的事情。
然而,目標徹底無罪,正義不要打折,才是邢志強以及家人、辯護人的心愿。按說,這不是奢望。法律判決應當明明白白,才能定紛止爭,樹立正確的司法導向,引領社會整體風尚。
他們,能如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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